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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对华闻传媒维权案保持乐观 建议中小投资者保全投资证据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7日 20: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网络电视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记者 李德尚玉 北京报道)华闻传媒股民维权案索赔金额约一亿元,位列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三大案,作为虚假陈述的股民维权案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

  为此,中国网络电视台独家专访了全国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刘俊海为广大股民厘清了华闻传媒维权案症结,明晰了我国当前股民维权判案现状,为中小投资者投资维权给出理性建议,并郑重提醒投资者投资维权应注意事项。

  以下为访谈实录:

  股民进入申诉程序无需等待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

  CNTV:刘教授您好!今天请您谈一谈关于华闻传媒股民维权案例。有一种说法:财政部处罚会计事务所跟上市公司没关系,会计事务所造假不等同于上市公司造假,您是否认同?

  刘俊海:这个案子我早就听说了。现在由于二审没有做出终审判决,在这段期间发表任何意见会让法院认为学者在干预司法。但进行一个深入的讨论还是有必要的。

  实际上,上市公司聘请的注册事务所,也即审计机构在财政部进行行政监管过程当中,发现会计事务所的造假行为,若被视为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是否能成为广大股民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

  对于“财政部处罚会计事务所跟上市公司没关系,会计事务所造假不等同于上市公司造假”的说法,我个人认为,第一,既然上市公司聘请了会计事务所在核算收入和成本甚至控制公司的利润,在业绩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实际上代表了上市公司存在着虚假陈述的行为,因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等和其它会计文件。如果会计事务所在执行业务过程当中,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且上市公司把该信息公布于众,而给广大股民投资选择造成误判,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就应该有权利索赔,不仅仅向上市公司索赔,也有权利向会计事务所索赔。

  第二,关于财政部的处罚行为是否满足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所要求的行政处罚相关程序,我认为我在2002年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时候,专门对行政处罚程序采取了一个非常广义的态度,也就是说: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

  另外,财政部对会计事务所的处罚也叫行政处罚,司法部对于律师事务所在向上市公司披露法律事务当中对造假行为予以处罚的,都满足了行政处罚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事务所,只要他们存在恶意串通或联合造假的行为,那么会计事务所的造假行为一旦被财政部认定,依据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所有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等都可被视为虚假陈述的行为。

  所以我认为就华闻传媒案一审判决,或者未来的二审期间,财政部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视为满足了最高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里讲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所以,股民无需再等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处罚也能进入申诉程序。

  当然,再倒退一步,中国证监会也应当依法启动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调查程序。但这个程序何时启动,是否启动,结果如何,均不妨碍股民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诉讼。

  上市公司潜规则:向会计事务所提供原始资料造假

  CNTV:在本案中华闻传媒二审答辩状认为,财政部所处罚华闻传媒公司仅是针对会计核算行为非信息披露行为,股民不能根据此项处罚向其索赔。那么华闻传媒是否构成虚假陈诉?

  刘俊海:海口中院认定华闻传媒收到的行政处罚并不是信息披露行为。刚才我提到,当上市公司花钱委托一个审计机构,对于自己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交审计结论或其他财务咨询的时候,如果会计事务所没有进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导致自己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准则的规定,那么该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也不会是真实的。

  从现在上市公司的潜规则来看,上市公司聘请会计事务所造假,原始资料都是上市公司提供的。同时上市公司也往往得到一些会计事务所的协助、怂恿。所以,我认为一定要把上市公司和会计事务所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区分开来,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这两者之间密切的利益上的关联,在主观恶意的重大过失上的共同点。

  CNTV:关于华闻传媒案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系统风险问题,您怎么看?

  刘俊海:实际上,系统风险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里面有所涉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特别提到,如果损失或部分损失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人民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要说明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就是系统风险对股民损失的存在事实应当由被告来举证。被告证明不了的,原则上应该如数赔偿,不应该打折。

  系统风险原则上不是确认虚假陈述是否存在的唯一因素,而是在确定虚假陈述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在计算股民具体赔偿金额的时候一个打折的因素,所以我们不能够本末倒置。不能把计算赔偿的“折扣因素”混淆为虚假陈述存在的重要理由。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逻辑问题。

  我要补充一点,在华闻传媒的案子当中,在证明存在系统风险的时候,一定要尽到相应合理的举证业务。并不是说发布虚假陈述后股价上涨了,就认为此前的行为一定不存在虚假陈述。这是在逻辑上不两个不同的关系。按这个逻辑,虽然虚假陈述信息发布后股价小幅上涨,可能要感谢整个大盘。

  如果被告人不能就每个具体的原告投资者,提供遭受损害的具体数据进行驳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还是应当按照双方的举证责任来支持相应的诉讼请求。 

  CNTV:在这个案件当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如何考量? 

  刘俊海:法院没有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想海南省人民高级法院在二审阶段一定会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明原告的损失,包括原告实际损失的有无,以及损失的大小。

  CNTV:您认为华闻传媒一案在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的影响如何?

  刘俊海:我认为华闻传媒一案,涉及到的虚假陈述案件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亮点。人民法院在系统风险的认定方面积累的经验还不够丰富,而此案提出了法院无可回避的问题,使我们在未来出台和完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涉及到股民非常关心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在此之前已经有很多类似案件,财政部处罚了会计事务所,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并判决投资者获得赔偿损失,有的法院充分弘扬调解文化,主动主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投资者也获得了相应损失赔偿。

  但华闻传媒一审判决投资者彻底败诉,那么二审阶段投资者是彻底败诉还是彻底胜诉?我们都要拭目以待。无论如何,这给我们提出来一个问题:我们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方面需要更多的努力,包括尽快的出台和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的裁判行为。

  各级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一定要秉持基本原则,切实保障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检验。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近年来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高度重视的态度值得肯定和鼓励,但是我们当前有很多法院也面临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CNTV:刚才您也提到,“司法统一”努力追求“同案同判”,有律师指出华闻传媒就是“同感不同判”的典型。您是否能解析一下同案同判的实现对华闻传媒一案具有何种指导意义?

  刘俊海:首先,“同案同判”这是法治统一的要理,在实现“同案同判”方面,我们允许法院有不同的裁判的思维,比如,有的法院擅长调解,那么调节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我也鼓励调解,我在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仲裁中心和其它仲裁机构做仲裁员,我有一句名言“妥协是人生最大的智慧”,鼓励双方当事人登高望远,高瞻远瞩,从争端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和谐。

  但也有的法院更注重判决,特别重视判决里边的论证,涉及到虚假陈述案件甚至涉及到会计事务所造假引发的虚假陈述案件,我国的确出现了多起判例。我希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首先查明案件的事实,其次以法律为依据。在此前提之下我们才能谈到鼓励调解的问题。

  从“同案同判”的角度来看,鉴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二审判决,我觉得在二审判决之前,希望最高法院能够考虑到其它兄弟法院已经作出的申诉判决,大胆借鉴兄弟法院成功的经验。我对海口市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抱有审慎的乐观态度。

  另外,此案件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已经引起我们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我想,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无动于衷。不管在吴英一案的处理上,还是在任何其它的商事案件处理上,都善于纳谏。

  股民投资看企业“三品” 维权注意保全投资证据

  CNTV:那么作为中小投资者,从华闻传媒一案中怎样吸取教训,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俊海:首先,我建议全国股民一定要树立一个风险投资的意识,一个理性投资的意识,不是到了股票投资市场上就一定能挣钱,尤其是低收入阶层,一定要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也许有时候把钱存银行或购买国债比购买股票更安全。

  其次,我希望股民在进入股市之后,一定要睁大眼睛。我对广大股民投资的建议是:在选择股票的时候,一要看上市公司的产品市场情况,二要看企业的品质、企品如何,三看企业背后的董事长、总经理,管理层和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人品如何。切实从产品、企品和人品的角度去考虑投资价值,这才是真正的价值投资。

  还有,股民进入股市以后,一定要注意保全证据,包括进入股票市场以及退出股票市场其间,与券商所发生的交易凭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版的都要一一保存好。很多股民就是因为没有保存好相应的证据,遭受了损失便进行销户,销户后自己的账户号码,资金账户,股票账户号码都忘记了,维权时候连自己是个合格的受害人都证明不了,最后只能很痛心的被法院驳回,法院也很无奈。

  在此正式提醒各位股民朋友,大家可能当初进入股票的市场的时候本来不想打官司,但是为了确保在股票市场投资免受不法行为,失信行为的侵害,请一定注意搜集证据,保全证据。因为,当股民一旦提前民事诉讼,胜负与否的关键就是证据,证据是胜诉的前提和根本。

  刘俊海教授简历

  刘俊海,河北泊头人,民商法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工作站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兼任澳大利亚蒙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客座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伦敦仲裁院仲裁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亚太仲裁集团仲裁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www.chinacapitallaw.com)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与河北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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