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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修订草案面市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3日 1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汉网-长江日报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有望发行公募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有望实行股权激励

  ◎基金投资范围增加,扩大至货币和期货

  ◎基金募集申请由目前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允许基金公司成立子公司销售基金

  ◎基金公司高管进行证券投资事前要申报

  本报讯(记者肖年红)7月1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审的《基金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细观全文,本次修订亮点很多,比如私募基金有望“转正”,基金经理可以炒股等重大改革。

  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申请注册或备案,基金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符合条件可发公募产品。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经证监会注册或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管理人须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备案,其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亦在其可投范围内。

  完善了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一是加强监管,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行为;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此举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望“破冰”。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草案还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草案规定,基金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管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投资顾问和其他基金业务,允许成立子公司单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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