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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停发新股不能实质改善市场环境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6日 09: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毛建宇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日前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回应时表示,停发是一种行政管制行为,改革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这类措施,从过往经验看,停发新股并不能对市场环境有实质性改善。因此,应当坚持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发挥好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投资者保护局表示,国际板何时推出还没有时间表,“新三板”市场正在筹建之中,将采取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此外,证监会已开始推动建立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利益捆绑的机制。

  新股自主定价须防利益输送

  投资者保护局介绍,证监会于2012年5月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为了防止自主定价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行为,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对于明显高于同行业相关水平中介机构强化信息披露、深入揭示风险,甚至重新询价或重新提请发审会审议。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违规输送利益的,证监会严格监管并视情节采取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现行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无论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需向网下询价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网上公众投资者发行,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发行价格并自主决定是否申购缴款。倘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了高于市场水平和投资者无法接受的价格,将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并导致大量包销或中止发行。就是说,可以通过加强市场约束和行为约束机制,制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手遮天”行为的发生。

  建立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捆绑机制

  针对有网友提出建立基金经理奖金与基民收益挂钩的机制,投资者保护局表示,证监会已开始推动建立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利益捆绑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出台《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促进基金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推出发起式基金,促进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近期修改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发起式基金时,需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三是探索基金费率改革。如鼓励基金公司提取部分管理费设立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当基金业绩低于业绩基准时,提取业绩风险准备金补偿基金持有人。

  对于市场关注的国际板推出问题,投资者保护局表示,目前国际板还处在制度设计、方案论证和规则制定阶段,何时推出还没有时间表。

  投资者保护局同时表示,“新三板”市场正在筹建之中,“新三板”主要是为未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便融资也是以定向募集为主,且增资规模较小,不会产生对的资金分流效应。“新三板”建设将采取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初期将选择少数城市条件成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不会对已有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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