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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披露:贪官外逃时间最长已经超过25年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13日 19: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二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境外违法犯罪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境外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没收裁定,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决。

  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国家的法律,均认可执行外国刑事没收裁决。这一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支持与肯定。

  将全面排查清理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案件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资产追回”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反贪总局负责人:新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对于中国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赃诉讼工作将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按照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条件的要求,全面排查和清理以往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凡符合没收条件的,要依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诉讼;对于违法所得证据不充分的,要补充完善证据,并达到没收的条件后移送。同时,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追缴犯罪所得的侦查力度,完善相关证据。必要时,选择追赃条件成熟的案件重点突破。

  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与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因此,对于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境外犯罪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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