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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有法大家帮:杨青高虹解答法律难题(20120503)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4日 17: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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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与法》栏目是一档“用案例说话”,以“捍卫市场秩序,守护百姓财富”,“推进中国市场经济规范进程”为宗旨的专业法制栏目。我们播出时间是首播:周一至周五20:00,重播:次日15:40。同时我们每周四下午两点到两点四十将会在中国网络电视台和各位网友面对面,同时邀请各个行业的专业律师与您进行沟通。如果您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到我们的官方网站,网址是http://cctv.cntv.cn/lm/jingjiyufa/index.shtml

  主持人 吴樾:观众朋友,网友朋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网络电视台,我是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与法》栏目组的节目主持人吴樾。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天演播室请到的两位嘉宾,这位是《经济与法》栏目组的主编杨青,杨老师。杨老师从2002年这个节目开始策划、做样片一直到现在,一直负责我们栏目法律专业方面的问题,而且是我们栏目的主编。这位漂亮的女嘉宾是北京十佳优秀女律师高虹,高女士,非常欢迎两位来到演播室参与我们的节目。时间有限,开门见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网友的这些问题。

  第一位网友有这样一个问题,她说,(4月8日)在上海城隍庙的亚一金店买了幅蓝宝石耳钉,直径6-7mm由7粒很小的蓝宝石组成底座是白金。标牌上写着白金1.5g,蓝宝石标价是4460元,打75折后3345元,结果前天,就是4月10日在上海的另一家亚一金店看到同款的而耳钉只标价1600元,白金是0.92g。而耳钉的另外一个区别是红宝石,她买的是蓝宝石。我感觉被欺骗了,因为红宝石一般要比蓝宝石贵,而且那么小的宝石和零点几克的白金差别不应该有这么大。请问该如何维权。请高律师给我们解答一下网友问题。

  高虹:首先我认为网友应该了解一下金店退换货的规则,如果她对物品保存得非常完好,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话,实际上可以跟金店协商进行换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交易者进行交易,遵循公平、资源、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享用公平交易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条规定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她可以有权拒绝经营者要求强制交易的行为。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这位消费者在同一家店不同分店看到两款不同首饰,他买的蓝宝石,他认为红宝石比蓝宝石贵,有认识错误,因为不是同一种商品,没有可比性。但是消费者跟商家有一个三保,包修、包退、包换的约定,消费者可以约定要求商家退货或者换货。

  吴樾:高女士回答了网友问题,退货可以,并不是因为什么品种,蓝宝石还是红宝石,只是买东西过程有退换货的自由。

  杨青:但是高律师说有一个前提条件,我可以请求退货,商家是不是愿意退货,如果商家不愿意退货,仅仅以红宝石跟蓝宝石差价为由要求退货,商家不愿意退货,法律诉求不支持。商家销售产品有承诺,售出商品十日之内无条件退换,其他承诺可以按照承诺兑现,没有承诺,以此为由要求退换货物很难实现。

  像高律师所说,这个东西切工、折光率,这上面技术非常多,不是用眼睛一看几克拉重量之间差异不尽相同。另外,你真的认为买的东西和价值中间确实受到欺诈,如果这样认为,可以去向鉴定部门,一定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鉴定,鉴定完了,根据鉴定的结论,可以向他主张,主张得不到支持,这个基础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诉讼概率高一些。这是第二。

  第三,作为消费者购买这一类商品的时候,注意问题很多,索取票根,还有说明书,还有对你的承诺里面的含量,一系列的东西都是将来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如果他的产品经过鉴定部门的鉴定,没有实现承诺的条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那么这样的话,你向他主张,当然要容易很多,当然协商不成怎么办,还可以通过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协组织,叫他们协调,因为他们也是工商机关的组成部门,如果再协调不成,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了。

  高虹: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还有这样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只要符合国家约定或者符合约定,消费者可以提出三包要求,就是包修、包退、包换,目前为止国家对于经营珠宝类的商品没有出现三包细则,像杨老师说的那样,看看商家跟销售商品的时候,是否是跟你有一个三包约定,通常情况下三包约定在销售小票的背面,有时候是蓝色、粉色,在背面有一些三包的约定,北京很多商场说几日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甚至还有一些商场,因为商业竞争非常激烈,甚至很多商场说,如果你在我这个地方买了某种商品,一段时间内发现其它地方的商品比我这个价格低,我愿意把我超出的价格再返还给你,这些都是商场和消费者在国家法律规定之外的一个自由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受法律保护的的。因此,如果这位女士买到的产品,发现后面有这个约定,并且能够举证同种款识、质量、宝石确实这个价格超过了别的商家卖的价格,如果有这种约定,可以要求退货,或者要求差价的返还。但是我们看到这个网友提出问题,把红宝石和蓝宝石进行比较,不能类比。

  杨青:没有可比性。

  高虹:举一个例子,即便同样的蓝宝石,重量一样,切工不一样,折光率不一样,透明度不一样,可能价格相差会很大,同样的钻戒也一样,有一个一克拉的钻戒,净度、折光度、通透度的钻戒不太好,比50分的钻戒还要便宜,这个网友提出问题,红宝石、蓝宝石不是同等产品,因此仅依据这个来要求退货,而且商家没有特殊的承诺,我们认为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杨青:没错,这个给观众两点提示,对于这一类的消费群体的观众有两个提示。第一,要注意,你去购买这一类的商品,不是上市场上买菜,看得见摸得着,你是非专业人士。这个时候第一个提示告诉你,一定要去一个正规的大店去购买,在北京,绝大多数,吴樾买这一类的商品去菜市口,靠走量。第二,不但要到正规的店买产品,要买的这个产品商品最好还是知名品牌的,比如说有好多品牌大家都知道一提都知道,戴梦得啊等等,不一样。菜市口走的量,薄利多销,很多个体或者很小的店面里,问题就会很多。

  到小店去了,买的商品不是正规的牌子,这些小的金饰店里都有自己的金匠加工,要什么款式,哪怕买黄金,四个9,两个9,这里面还是有一些玄机,更何况买钻石、珠宝,这里面的玄机,毕竟是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永远他是专家。如果这两个问题做到了,能够少上当、少受骗,花的钱物有所值。这两点提醒大家注意。

  高虹: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个网友认为买的蓝宝石有质量问题,怀疑不是天然的蓝宝石,可以到有资质鉴定机构做鉴定,如果做出鉴定之后,确实和商家承诺不一样,这个时候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双倍返还。总之,还是要跟广大的消费者说一下,消费要理性,货比三家再出手。

  总之,还是要跟广大的消费者说一下,消费要理性,货比三家再出手。吴樾:明白了,听了两位专家给我们讲解了这么多,像杨老师说的,要买这种东西要深思熟虑,大的商场,好的品牌。另外在买之前,自己要有一个比较充分的去了解行情。另外,自己喜欢不喜欢,否则的话,即便各个方面做得都很到位,还是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维权的过程也是挺纠结的。

  杨青:虽然标底很小,一旦协商不成,面临两个选择,第一个放弃,第二个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案子在司法实验当中,不可能按简易程序走,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六个月,还有三个月上诉期,不一定六个月问题,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延长,搞这么一个东西,一年、两年过去了,本来买一个首饰是开心的事情,变得非常纠结,特别是中国人很传统,这个事非得搞到底,越搞越累。很多事情都是这样,现在北京市法院2011年平均每一个法官一年审结的案件是153.7件,这预示着一个法官在两个工作日之内要审结一个案件,诉讼的案子有多少,可想而知。对国家来说是一个诉讼资源的浪费,对个人来讲是一件很纠结的事情,所以轻易别出手。

  吴樾:擦亮眼睛,理性消费,给自己少添堵,给司法过程少添麻烦。

  看第二个网友问题,他说他家房子拆了,协议说回迁到四楼,开发商把四楼给别人,给他五楼,给他点补偿,但是他不同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高律师,您说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高虹:如果开发商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确定了把四楼安置给你,背着你的情况下,把房子私自销售给其他人,毫无疑问,开发商行为属于违约,一房二卖行为,指开发商或者房产所有者与第一个人订立了买卖合同,或者相当于我们这个案件中网友提到的,开发商已经同意或者跟我签订了回迁协议,把这个房子安置给我了,又与其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发商这种行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销售给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回迁安置给第三人情况下,人们把房屋私自再行专卖的话,这个时候开发商要承担一个双倍返还的责任,如果第二个买房人不知开发商这种行为,完全可以以开发商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开发商除了退还已付的房款以及利息之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一个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一倍的违约金,开发商一房两卖行为,我们应该严格打击的。

  为什么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定了一个比较高的对开发商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呢?就是面对现在房地产价格暴涨的阶段,加重了开发商的违法成本,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在司法的角度,最大限度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延续性。

  吴樾:杨老师,您看,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比上边的消费者买首饰耳环大多了,杨老师肯定知道,《经济与法》栏目组很多的案子都是跟房产有关的,除了这个,高律师刚才说到的,法律上的一些具体的细则和规定,作为回迁户,还是消费者,在之前也是有一些功课要做的,否则这个过程实在太痛苦。

  杨青:没错,现在买一个首饰是无所谓的事情,但是作为商品房的买卖来讲,这可能是一辈子的积蓄,特别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所以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不能把所有的心都放在开发商那里,在很多地方都出现这样情况,不但一房二卖,而且出现了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一些群体事件发生,也是屡见不鲜,咱们栏目做了很多案例。买售人来讲,一生当中最大一笔钱给开发商,房子没有买到,最后钱都要不回来了。高律师说的,正常情况下,前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现在北京、上海这些城市都进行了网上签约,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基本上登记、备案了,基本上OK了。

  第二个买售人,跟房地产商签订协议,意味着不可能得到实现,一房二主,总有一个受害者,尽管这样的措施非常严厉,自己还是要擦亮眼睛。先交一点定金,什么时候实现了网签,再交房款,实现网签以后,现在都是公示可以查到,到房地产管理网站查房屋号,看这套房子有没有网签,买售人是不是你。这个来讲也是很重要,现在只交两万块钱定金,没有什么太大问题,真的一下把房款全部付清了,这个非常可怕。这个还是次要的,现在北京、上海这些城市,都比较规范,特别是一些二三线城市,现在这种问题出现的概率是很高的,因为去年夏天的时候,我回到老家,我也发现了诸如此类的问题,现在要预售,得有房屋预售许可证,首先得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才可能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许可证,一系列东西才能拿到房屋许可证,有的连前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开始卖楼了,钱收来了,不开盘,找要钱没有,只能等。这种情况下,又延伸出来另外一个问题,作为消费者,当然要擦亮眼睛,作为地方政府这是很大的问题。地方政府这种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滥作为,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重要诱因。

  为什么这么讲?各个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靠房产拉动GDP。北京、上海城市规划,特别是中小城市,来投资,手续回头补办,先开工,后补手续,很多地方面临这样问题,但是手续补过程当中出现问题,这个房子不拆,不走。怎么办?原来预计市场价房子20万拆迁,现在40万不拆了,现在的老百姓不是过去老百姓,导致房子就不能按时开工、施工、交工,手续也没有办法办。这样带来的诸多的问题,这些隐患都给了谁?开发商跟买售人,这个房子先交款,便宜,房子卖给你,拿着钱盖房子,买地、拆迁,搞来搞去,房子搞不回来,一栋房子二百多户,全卖了,打官司,集体上访,所以很多群体事件发生,都和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滥作为有直接关系。作为工商机关有没有义务看房屋预售许可证,没有是不是可以禁止,查封,如果屡禁不止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因素都是需要当地政府注意的。作为买售人完全擦亮眼睛解决问题,现实生活当中也不太可能,就是消费者。

  作为工商机关有没有义务看房屋预售许可证,没有是不是可以禁止,查封,如果屡禁不止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因素都是需要当地政府注意的。作为买售人完全擦亮眼睛解决问题,现实生活当中也不太可能,就是消费者。吴樾:一说到房子问题,杨老师滔滔不绝。在这里,我有一个问题想问高律师,老百姓常常讲的是签字、画押,立上字据,这个过程当中为什么出现一房多卖、两卖,不是签了合同,签合同过程当中怎么注意、怎么擦亮眼睛,有没有技巧?

  高虹:刚才杨老师介绍了北上广一线城市建立了完整网签体系,一房两卖可以避免,很多二三线城市建的商品房没有网签系统,一房两卖很多,甚至出现一房十几卖,房地产市场萎缩,资金链断裂,很多二三线城市,甚至更小的城市,开发商没有钱了,最后搞一房十几卖,卷钱跑了,没有网签的时候消费者怎么办?这个时候消费者应该更理性,不要买大坑、不要买期房,要买现房,交了钱之后,签合同之后,马上要去房地产部门办过户。往往有的时候地方政府管理不规范,或者规章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老百姓如果真的签字了也好、画押也好,签字的东西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比如说这个案件,网友提了开发商明明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要把四楼给我,如果当时不跟我签四楼给我,我根本不拆,当钉子户了,配合开发商拆迁交换条件。公民也好,企业也好,或者公民和企业之间也好,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自制合同条款,不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成立之日起生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网友说,不行,就要四楼,给我五楼,给一定补偿款也不要,怎么办?这个网友能不能实现他的目的,拿到四楼产权房,这里面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了第二个人之后,有没有把房子过户给第二个人,如果确实开发商已经把房子过户给第二个人了,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谁持有产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无权所有人,很遗憾,给我们写信的这个朋友真的拿不到房子了,因为毕竟第二个买房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他是善意第三人,我们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了他拿到了物权证,支付了相对对价了,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第一个人要求开发商支付现价两倍赔偿,给我安排五楼,五楼价值比四楼价值多两倍,四楼一百万,两倍,两百万,给我110万赔偿。第二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实现过户,第一个人可以有可能拿回属于四楼的房屋产权,毕竟第一个人和开发商之间签订合同是双方意思自制的表现,第二个人跟开发商签定合同,开发商主观上存在欺诈。第二个人已经钱付给开发商,权益如何保护,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四楼房拿不到,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违约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问题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规定,第二个人同样可以要求开发商除了退还四楼全部房款,而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不超过一倍的,对于开发商来讲是一个惩罚性的补偿,所以说房屋是否过户给第二个人,给我们写信这位朋友,能否要回房子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

  吴樾:但我觉得这个维权的过程是相当的漫长,而且我觉得在这样的大宗商品面前,消费者显得更加弱势,无论是第二个买房的,还是承诺回迁的人,怎么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杨青:这个说起来是很复杂的事,刚才谈到了这个问题,让消费者擦亮眼睛,买房的过程中所有东西搞得非常清楚,其实很难。只要开发商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作为消费者来讲非常不容易识破。特别是什么?很多开发商会用他的手段,一次性付款打几折,然后把款全部签了,签约以后跑人,这种情况有带有一定普遍性,特别是一些小地方。只要主观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又在实施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构成欺诈,构成欺诈以后,一房两卖、多卖也好,有的合同无效,房屋许可证没有,不具备权利,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开发商主要过错由开发商承担,最关键的问题,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当中赔偿起来很难。既然这么做,有这么做的学问,不会像傻子,有很多钱再做这个事。一定用这个办法来圈钱,圈完钱走人。即使胜诉,拿到白纸一张,拿不到钱,没有法律履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国诉讼法,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恢复能力恢复执行,没有履行能力,再注册公司,开公司非常可怕。特别是商品房这是大宗商品,提示消费者,说了多少遍都是这些东西。还是要擦亮眼睛,怎么办?市场就是这么一个市场,还有可以在当地花一点钱找一个房地产专业律师,做一个尽职调查报告,看看商品房具备不具备预收条件,土地什么样,房地产管理局什么情况,规划局什么情况,房屋签订协议,是不是得到实际履行,能不能到房地产部门及时备案。如果这样做,花一点钱,请一个律师,做尽职调查,花不了几个钱,安全系数更高一些。

  吴樾:高律师回答问题的时候,说到开发商承诺四楼,不走成钉子户了,连蒙代骗,让人家签了协议,人搬走了,楼盖上了,这种行为开发商是不是欺诈,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高虹:现实情况,除了开发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比如说开发一个楼盘,对所有老百姓都采用欺诈行为,如果本案个案来讲,开发商还是违约行为,因为违约行为里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违约的行为里面,如果有欺诈故意的话,要承担商品返还责任。实际上老百姓在买房的时候,大宗交易的时候,作为法律工作者有几点提示:

  第一,如果你对房屋将来交易有一点担忧、不确认,首先要买现房,最保准的,因为买了现房,马上可以过户,因为现房都是在整个产权过户在开发商名下,交了钱之后,马上从开发商名下大产权出来了。

  第二,如果不是现房,期房,不要买大坑,基本上去现场看,楼封顶了,小区绿化有一定规模,买期房一定要五证齐全,许可证、预售许可证、规划证、土地证、建设证,五证齐全,正常开发商企业,基本上有一些诚信可咨询,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风险小一些。

  吴樾:网友问题,上个月被银行催欠款,银行在他不知道情况下,向外多次发卡,造成巨额透支,已经报案了,一个多月,银行不积极处理,也不配合公安机关立案,这种情况他应该怎么办?

  高虹:如果这个网友确实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通过银行用他的身份信息,发出去很多卡,而且有巨额透支,有两种可能性,涉及两个法律,先从法律关系来剖析一下,一个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我跟银行之间,建立这么一个存储的关系,信用卡服务的关系,银行应该对我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而且不应该从银行再流通出去用我的信息而发的信用卡,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银行和他们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有一个法律关系,这个事情里面,这个案件里面,可能还涉及到一个刑事法律关系,这些利用他的身份证发出的信用卡,造成巨额透支,是由于银行的工作人员故意犯罪行为造成的,还是持有他个人身份信息的其他第三人,假冒他去银行办理的。那么如果是说我们说的前一种,银行工作人员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果是后一者的话,一个人通过其它渠道知道我们的身份信息,用假信息到银行办理相关信用卡,银行在给这个人办理过程中,有没有注意到一个审慎注意义务,有没有注意对我储户、客户的保护义务。

  因此,这个案件有两种法律关系,往往他去刑事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告诉他,这是你和银行之间纠纷,启动诉讼,到法院。这种情况下,作为公民有一个很好的途径,要启动一个民事诉讼,诉银行,诉银行之间的理由,银行没有对我的信息作为一个很好的保密义务,我和银行之间,有经济合同纠纷的,经济案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提醒,或者法官自己也会发现,这个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经济犯罪,那么对经济犯罪的这部分,应当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那么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属于两个法律关系,那么并不因此而终止对经济案件审理,因此该挽回损失,找到合法途径,对于民事部分有保障。对于网友来讲,避免自己大费周折,频频去立案机关立案立不上,这个朋友现在最需要进行维权的事情,尽快到人民法院启动一个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部分移送,这样解决起来很便捷。

  吴樾:刚才听高律师说了之后明白了,类似这样的问题,首先明晰法律关系,一着急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搞清楚应该启动诉讼程序,还是先到公安机关立案,有一个顺序。

  杨青:如果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话,还是可以的,为什么?作为银行来讲,不管怎么样,从网友介绍的情况来看逃不了干系,如果这种行为是银行领导指示的,这也是银行的过错责任。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升自己的业绩,采用了把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盗用的办法,来办理这些发卡的话,银行逃不了干系。如果第三种情况,比如说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审核的过程当中,有一个第三人,拿着这个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到银行去办理信用卡,那么您也有审核义务,身份证的真实性是不是本人银行有义务进行审核,信任程度、家里资产等等一系列情况,这三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促成的信用卡的出现,那么银行都是有责任的。哪怕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办了很多信用卡,发卡,这种概率比较大,这样的话,牵扯到两个问题,民事问题和刑事问题,去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初步受理也是他的义务,只要有报案人报案得受理,至于够不成达到立案的条件,有一个初步侦查的过程,如果不予以受理应该下达刑事案件不受理通知书,如果受理不说了,初步侦查阶段,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基本上就是刑事、民事两条腿走路。

  高虹:有的时候老百姓往往报刑事案件立不上,举一个案例,我做过这样案子,一家姐弟三个人,姐姐老大,大弟弟和小弟弟,大弟弟从小身体不好,一直没有结婚,没有配偶,当然不能有子女,大弟弟得癌症去世了,根据继承法规定,留下一套房子,一百万,父母不在,法定继承人就是姐姐和弟弟,为了独占哥哥留下一百万元房产,伪造哥哥身份证,以哥哥名义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姐姐知道这个情况,认为弟弟涉嫌诈骗罪,屡屡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说,这是家事纠纷,不归我管,到法院去起诉吧。姐姐非常气愤,认为弟弟明明诈骗冒充哥哥签字,为什么不立案,来到律师事务所,听到这个之后,对他进行说服工作,带领他到民事法院,启动继承纠纷民事诉讼,这个诉讼中,提醒法官注意,要求法官到土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调取了当时他弟弟把房屋卖给其他人的相关手续,在调取材料的过程中,法官也发现了他弟弟冒充他哥哥签字,他弟弟向相关部门提供了一个伪造的他哥哥的身份证的证件,这个时候,因为他构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因为刑法上有一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时伪造是一个行为,促成了危害后果,价值一百多万的房产,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就把其中弟弟涉嫌伪造居民身分证部分提交给公安机关,最后得到应有制裁,姐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自己继承应得的大弟弟的遗产。出现这种情况,当你屡屡到公安机关立案受挫,不妨转变一下思路,通过启动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人民法院把涉及刑事犯罪部分案件移交,对于网友来说少走很多弯路。

  杨青:这个最重要是什么,你去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证据不够。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请法官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和自然人调取证据效果完全不一样,效率不一样。自己调取,他可以配合,可以不配合,因为毕竟是一个自然人,可是司法机关调取,带有强制性,如果不配合司法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严重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罚款,刑事责任要拘役,这样的话,对还原事实真相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当法官把这些证据都收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话,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对这部分涉嫌刑事犯罪这部分,移交给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也是一样,对于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可能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够的话,相应证据比较扎实,这样公安机关立案概率非常高了。

  高虹:实际上就是告诉广大网友对于司法资源这一块不能滥用司法资源,但是也要合理地使用资源,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就是合理使用司法资源。

  吴樾:遇到维权事情首先明晰法律关系,维权有方法,掌握方法少走很多弯路。在这里想跟两位专家说几句题外话,说到信用卡问题。我周围听到朋友说,很多孩子办信用卡,很方便,很容易,但是经常就会透支,有银行、公安机关追债、讨债,是不是银行在审核公民的个人的一些信息的时候,应该更加严格。

  杨青:事实上不是严格,现在商业银行竞争特别厉害,不但不严格,而且纵容这种行为发生,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发卡的时候为了消费,只要具备基本条件,把卡发给你,面临孩子透支,年轻人消费观念提前消费,透支,还不了怎么办,指望你还不了,因为你还不了之后,利息收入就是银行收入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如果三次以上恶意透支,关于信用卡诈骗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经过催收,再拒不偿还,银行报给公安机关,我90年代给农业银行信用卡做过法律顾问,每个月都送去一批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罚款,又拘留。这样的话也是恶性的循环链,银行机关现在金融机关不仅仅有管理职能,而且还有一个审核,自己审核,自己管理,但是透支下放给他,主观上有特别不健康销售思路,客观上造成事态扩大。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部门,他对这一块要求,应该用行政规定的形势具体化。商业银行不是过去国有银行,国外银行也进来,这一块需要规范。

  吴樾:经常听说拆东墙补西墙,办很多卡,把这张卡养成信用多高,可以透支很多钱,最后倾家荡产,进法院、公安机关,对信用卡类似事情很痛心。

  杨青: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组》写信的,偶尔在桌上看看,特别是年轻人,看他的钱夹里,拿出来东西信用卡,N多信用卡,我的信用卡可以透支多少钱,年轻人当中是一种荣耀、时尚,这个其实很可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在这里呼吁一下,作为他们来讲,应该对商业银行制定一些严格规章制度,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凌驾给这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这种恶性循环的状态可以慢慢得到改变。

  吴樾:我看到周围有这样的孩子,开始去透支,然后后来花钱的时候很潇洒,等到他背的债越来越多的时候,失眠、抑郁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关注。

  再看下一个网友问题,他和丈夫1985年结婚,如果我有证据证明丈夫重婚,我们的财产会不会因为他有过错,让他少分?

  高虹:首先说一下什么是重婚罪,包括重婚罪应该受到哪些处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这种行为是重婚罪,根据刑法258条规定,重婚罪应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位女士是1985年结婚,她并没有说他丈夫哪一年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什么提到哪一年?关键时间节点1994年1月1日,这一天民政部颁发婚姻管理条例,颁发之前,即便他的丈夫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如果与其他女人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左邻右舍也认为他们是婚姻关系,这个时候他们之间成立的是一种适时婚姻,也是婚姻的一种,这个时候他就成立了重婚罪,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即便他的丈夫没有与人登记,构成重婚罪。

  杨青:1994年2月1日之前承认适时婚姻,这之后不承认。

  高虹:在这之前,他丈夫与别人登记也好,不登记也好,成立重婚罪,这个节点之前不成立重婚罪。有证据什么证据,1994年2月1日之后,跟其他女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证据很好取,丈夫一定构成了重婚罪,时间节点非常非常重要。在节点之后,如果她有证据,她丈夫成立重婚罪,首先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婚姻法46条规定,因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各地司法实践、经济水平、家庭收入不同,三千元到十万元不等,一般界定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法定赔偿,如果这个女士确实有证据证明他的丈夫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离婚,那么在财产分割上一定向她倾斜。

  吴樾:1994年以后不承认适时婚姻,是不是重婚看有几个结婚证,已经取得已经结婚证,还会再有登记机关发证?

  杨青:这个可能性很大,现在花几十块钱办结婚证,即便是真的,到这个地方登记,跟你的妻子,但是他可以拿他的身份证到另外一个地方登记,现在对我们国家户口管理制度,也是一个特殊情况,改革开放留下的渊源,现在在另外一个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视为长期居住地,这个时候即便户口不在这座城市,依然可以登记结婚,而且现在民政机关网没有连上,即便一个身份证号码不用假,依然可以办理手续没有问题,像刚才网友说的这个情况,重婚的概率比较低,他认为重婚就是刚才高律师说的,婚内的人,然后又与另外一个人以夫妻关系名义租房子,到市场买菜,一起生活,造成了他两个是夫妻关系的事实,但是事实上是一种非法同居。这个网友要说重婚,无非是最重要实现我能不能在离婚的时候多分一点,我的丈夫有过错责任,对感情不够忠贞,无论重婚还是同居,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你的丈夫感情出轨了,而且有证据到什么程度,把人摁在床上,光说他两个整天在一块,骑摩托车抱在一块,让法官去认定起来很难。无论重婚还是同居,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丈夫感情出轨了,那么离婚的时候能够得到多得一点。这个问题不大。

  高虹:这个女士说邮政局,从现在表述来看,我们认为她就是把他的丈夫非法同居关系认为适时婚姻,实际上不是这样。很多朋友咨询过我,或者我们国家现在很多偏远农村还是这样,认为举办婚礼、办了喜酒,没有领结婚证,七大姑八大姨认为有夫妻关系,他认为是适时婚姻,不是这样的,1994年到现在18年,只要摆喜酒日期在1994年之前,一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杨青:法律不保护适时婚姻。

  吴樾:常常在婚姻关系当中,女方属于比较弱势,我已经有证据他跟别人非法同居,但是的确没有结婚证,我现在又跟他离婚,我的权益怎么保障?

  高虹:刚才杨老师说取证,怎么取证。报警取证,公安机关做相关笔录,左邻右舍做一些笔录,结合起来,证明你丈夫长期在外面与别人非法同居,与他人以非法名义共同同居,自己取证左邻右舍会告诉你吗?一定不会。

  杨青: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部分,还有对财产分配,感情不忠有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现在离婚一方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要有前提条件,两个人都同意离婚OK了。什么条件?确实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作为法院强行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怎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其实就是一方感情出轨了,重要的依据。这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感情出轨了,给我造成精神上损害,应该给我精神上损害赔偿。另外由于婚姻过错导致婚姻关系失败,分配财产向没有过错方倾斜。

  高虹: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民不举,官不究,确实有重婚行为,建议女士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是不是所有重婚行为都以重婚罪理论刑法13条规定,社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虽然重婚行为,不以重婚罪论处,不堪忍受对方虐待,特别是偏远地区,尤其女性外逃,为了生计,迫不得已与别人结婚,这种情况下,人权生存权最大,这种情况不以重婚罪论。还有逃荒,由于生活所迫,尤其农民颗粒无收,逃出去,以乞讨为生,为了生存,可能有一个人觉得和我生活在一起,可以起码能生存下去,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不以重婚罪论处。

  杨青:重婚未必有罪,这个很重要。因为他对社会危害性小,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对方配偶,吴樾老公重婚了,你是受害人,你告诉了,法院受理,你不告诉,法院不受理,对其他人不构成危害,危害受害人是你,权利人是你,这种案子和其他刑法犯罪不一样。

  高虹:危害性不是很普遍、很广泛,他侵犯的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吴樾: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答疑解惑到这里,非常感谢两位嘉宾来到演播室,请网友朋友和观众朋友继续收看中国网络电视台,下期节目再会。

  吴樾: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答疑解惑到这里,非常感谢两位嘉宾来到演播室,请网友朋友和观众朋友继续收看中国网络电视台,下期节目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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