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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部署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 通知不应晚于10月31日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08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为做好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深沪证券交易所日前就有关事项专门下发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不应晚于10月31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深沪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深沪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深交所要求,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披露前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当在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创业板公司方面,应在10月15日前披露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已经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进行过预告或披露的公司,可以不再重复披露。

  上交所要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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