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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资管集合计划改为备案制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0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毛建宇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证监会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只要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约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突破证券投资领域。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

  配合《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定向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已拟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自律规则,对备案、估值、投资主办人相关条件等进行具体规定,对相关下一步证券公司自律性管理也有规定。

  这位负责人透露,11月中旬将公布一批券商创新政策。关于券商创新的11项改革措施将于年内全部分批公布完毕。年底前,可能会取消原有的证券公司业绩排名等审慎性条件,鼓励支持符合IPO条件的证券公司上市。

  在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方面,这位负责人表示,鼓励证券公司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提出股权激励方案,证监会正在研究股权激励机制,会出台关于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指导意见。

  在放松管制,放宽限制方面,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一是,适度扩大投资范围。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是,扩大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以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保持集合计划资产和投资的稳定,同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金充足的优势,通过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增强客户信心。

  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管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在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方面,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预期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要求证券公司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或批准信息、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

  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后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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