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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 存在质量问题或将召回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6日 16: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电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商务部网站15日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对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告、酒类生产者通报、所经营的酒类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的酒类商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要求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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