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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基金等金融产品开闸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7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东方网

 



  今后,证券公司将可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范围应当是在境内发行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同时还明确证券公司应审慎选择代销金融产品,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规定》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为出发点,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调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要求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在境内发行的,也就是说,符合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证券公司均可代销。

  二是规定代销业务资格要求。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三是明确证券公司审慎选择代销金融产品和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应当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资格审查,充分了解代销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审慎选择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当在评估产品风险状况、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四是强调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要求。尤其是针对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要求证券公司履行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客户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证券公司内控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代销制度,对集中统一管理、客户知情权保障、资料保存、人员管理、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加强代销业务监督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在签署代销合同后将与代销活动有关的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还明确规定了代销活动中的各项禁止性行为。

  据了解,为了充分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证监会将同步下发配套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监管的通知》,督促证券公司细化落实审慎选择委托人及金融产品、强化对客户的风险揭示、严格执行销售过程的适当性管理、切实加强代销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监管要求,《通知》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禁止、暂停发行或者正处在清理整顿中的金融产品,以及设计、运作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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