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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评:当前经济改革面临哪些突出矛盾?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20日 13: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人民网-财经频道

 



  上个周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关键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落实好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同时从解决当前突出矛盾出发,及时推出改革新举措”。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几年前就提出来了,但从实践看,进展不甚显著,特别是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目前来看,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还没有完全触及,政府部门仍然大量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价格管制等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而且,近年来,政府以宏观调控的名义进一步强化了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特别应看到的是,各级政府仍将精力相对较多地投入生产经营领域,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建设职能,因此还具有典型的建设型政府特征。

  但是,从中央层面看,中国政府的经济性支出占比在有关国家比较中并不是特别突出,因此,所谓政府的“建设型”,目前主要体现在地方层面。

  相对于经济建设职能的突出地位,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仍然偏少、偏弱。“十一五”以来,虽然财政支出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给予了更大程度的倾斜,但同国际标准相比,投入仍然偏低。

  收入分配体制尚未理顺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宏观收入分配结构向非居民部门倾斜的趋势愈益明显,导致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相对地位趋向下降,成为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的突出矛盾。

  垄断性行业改革进展缓慢

  近年来垄断性行业改革虽然推出了一些举措,但总体上判断,还只是在既有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初步改革,或者说浅层次的改革,还没有真正冲破传统体制的束缚。主要表现在:

  商业化运营条件尚不充分,比如政企尚未分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企仍然高度合一,典型的是铁路行业。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性管控色彩浓重,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很难按照商业化原则从事运营;另一种情况是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如工信部与电信企业、民航局与民航企业),但政府部门仍可能对企业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有效竞争尚未形成。一是市场准入环境远未宽松。由于进入壁垒依然严重,导致在多数部门竞争主体数量有限,产业集中度偏高。二是在位企业与新进入企业处于不对等竞争的状态。支配市场的原垄断企业在竞争方面较之新进入企业具有压倒性的先动优势,同时它还凭借自己的优势采取一些阻碍竞争的策略性行为,使得有效竞争难以实现。三是竞争主体资本属性的同质性偏高。也就是说,引入竞争的方式基本上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拆分重组,新的市场进入者也基本上是国有企业,结果仅仅是打破了厂商垄断,而仍坚持国有资本“一统天下”。

  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不高

  相对于较高程度的商品市场化水平,要素市场化水平长期偏低。近年来要素市场化改革虽有所推进,但政府对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直接干预依然过多,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要素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以及环境损害程度,水平偏低。这突出地反映在土地要素和资金要素上。

  从土地要素来看,其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非市场化价格形成方式仍占较大比例,部分经营性用地甚至尚未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

  二是市场化与非市场化方式并存,形成价格双轨制。根据现行政策,对经营性用地主要采取招拍挂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方式;而对于其他非经营性用地则主要采取协议出让和行政划拨的非市场化价格形成方式。这种价格双轨制无疑导致了套利的机会主义倾向:以非经营性用地的名义通过协议出让甚至行政划拨方式低价或无偿取得土地,之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为经营性用地,以规避高额的土地获取成本。

  三是政府垄断资源,导致市场化方式扭曲。就招拍挂这种市场化价格形成方式本身来说,目前仍面临着不少问题:比如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或陪标、串标以及其他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更重要的,市场化交易方式是在政府垄断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发生的,即:一方面是面对现有土地使用者进行土地使用权强制征用的买方垄断,另一方面又作为土地唯一供给者的卖方垄断。这种“双重垄断”地位意味着,即使采取了“市场化”价格形成方式,也只会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不对等和市场交易机制的扭曲。

  从资金价格形成机制看,利率市场化程度依然不足,特别是作为资金价格主体的存贷款利率(尤其是存款利率)改革相对滞后,表现在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尤其是存款利率)水平的权限较小,根据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调整利率的灵活度不够。

  从资金要素的配置情况看,行政化特征仍很突出。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凭借所掌握的重要资源,特别是人事任命权,对地方性金融机构仍然握有较大的控制权,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把城市商业银行当作自己的第二财政。一些地方通过培育金融控股集团来主导当地金融资源整合,强化地方控股权,包括强化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在这种仍然具有行政主导特征的间接融资型金融结构下,地方政府对如何向地方投资项目配置资金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在引导地方金融机构资金配置行为的过程中,可以为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也可以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获得廉价的金融资源。从某种程度上说,地方政府一旦掌握了土地,也就掌握了对地区金融资源的重要配置权。在政府仍然主导资源配置的情况下,“银政合作”仍然是地方政府支配金融资源的典型方式。(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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