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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征求意见稿提出,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具备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网下所有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所定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的,说明富余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对公司经营、公司业绩等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3、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征求意见稿提出,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提出,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