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首先2013年8月29日接到交行漳州分行的招聘电话让我过去面试大堂助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薪资1800元人民币。当天傍晚接到电话让我隔天也就是8月30日过去上班。这样口头邀约劳务关系是不是从8月30日已经开始生效?! 接着呢我就按照约定在交行漳州分行担任大堂助理一职,工作了一周左右也就是从8月30日到9月6日。9月6日下班的时候,当时面试我的陈总(个金部)就跟我说我不适合大堂助理这块的工作要把我调到市场营销去跑业务,我想了想感觉自己对跑业务这块不感兴趣也不喜欢所以不同意。试用期本来就是双向都有选择权,既然双方达不成共识的话劳务关系也没必要存在了不是吗?然后我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劳动报酬,于情于理于公于私实际工作多少天单位就应该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不是吗?单位没有理由不给! 个人感觉交行漳州分行的态度极其恶劣,为了满足自己的人才需求又想省下工资,频繁招人而且都是让人家做个一两周就叫人家走的,他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付工资了!真是不要脸到一定境界了! 我现在就想要回我应该得到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劳动报酬,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倾听民声给劳动人民一个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