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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TOUCH”之争
强生公司称,强生血糖试纸在美国的最早商业使用时间是2001年1月15日,而桂林中辉公司称,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血糖试纸早于2000年12月20日就获得了质监部门的批准和备案登记。
强生血糖仪试纸进入中国市场后不久,强生公司就试图以“ONE TOUCH”注册商标,但未获得批准,理由是英文词组“ONE TOUCH”具有指导性“一次性使用”的特征说明,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不予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强生公司英文词组合并为字母组合“ONETOUCH”,并于2004年7月21日在中国申请获得血糖试纸注册商标。不过,强生在血糖试纸的实际包装使用中,并未使用获得核准注册的“ONETOUCH”图案,而是继续“ONE TOUCH”图案。
桂林中辉坚持认为,“ONE TOUCH”只是医用使用指导说明文字,很多企业在其产品上都会使用,因此不承认其对强生构成侵权。中辉同时指责强生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侵占公共资源,具有明显恶意。
强生与桂林中辉公司之争,引起了国家药监总局的重视,2011年5月,国家药监局委托广西药监局了解中辉公司案情。广西药监局其后表示,中辉公司血糖试纸的通用性是经过了政府药监局的批准,具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性,试纸通用是打破市场垄断的有效做法。
一般来讲,某产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在其认定阶段则只能由《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来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明确要求:“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标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至案件调查终结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报告,并同时抄报其所属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但由于桂林中辉的ONE TOUCH标识并未注册为商标,因此工商总局商评委不予受理。
“撤销强生注册商标”的申请是由中辉公司方面代理律师黄云中于2011年12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评委提出的。黄云中提出“撤销强生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013年12月27日,商评委认定强生公司血糖仪商标“onetouch”存在争议,予以撤销。
对于桂林中辉公司而言,“ONETOUCH”商标被撤销,就意味着中辉公司侵权的基础不存在了。中辉公司董事长李中1月9日向媒体称,其下一步将在全球范围内申请撤销强生"ONETOUCH"商标,还将追责由强生提起侵权案给中辉造成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规,强生公司“ONETOUCH”商标被撤销,意味着强生将必须收回产品、改换包装、重新注册商标。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商标注册审批的相关工作人员向央视网记者表示,根据规定,如果强生对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在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判商评委重新裁定或者维持商评委裁定,上诉期间产品召回等可暂缓执行,不过这一判决过程可能会较长。
强生公司近日对媒体称,其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有关“ONETOUCH?商标”的争议裁定结果表示非常失望。强生公司将依法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裁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