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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不把获得城市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这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所在。
韩俊表示,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该做好许多工作。
首先,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要把扩大农民非农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健全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大幅度提高技术熟练型农民工的比重,以技能促就业。要建立劳动力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的改善。消除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身份差异,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农民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其次,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要制定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政策,对生活困难农民工家庭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坚持“两为主”和“一视同仁”政策,全面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同等条件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大力推进“两个全部纳入”政策:将包含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农民工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按照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国家各项免费和补助政策,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
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推广在农民工聚居地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经验,方便农民工在城务工期间就近就医和及时补偿。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医疗机构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避免过度检查和治疗,减轻农民工的医药费用负担。落实输入地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体现公平、优先照顾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三是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定居。
逐步将农民工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是缩小城镇居住贫富差距、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推进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体制改革。
四是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农民工养老保险大体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具备市民化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第二类是常年外出就业,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可探索建立“低费率(或低费基)、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基数和费率,增加缴费中计入社会统筹账户的比例,达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接轨。第三类是季节性或间歇性在城镇务工“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主要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探索打通城保和农保的有效管理措施,建立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农民工逐步纳入同一体系的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
五是推进农民工参加城市社区选举,行使民主权利。
健全农民工依法参加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和管理的办法,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逐步增加农民工在流入省市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名额,推动农民工参政议政。
六是完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土地权利实现机制,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
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保障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即使农民工进城定居,也不能强行要求农民放弃。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后,是否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要强调“自觉自愿”,不能把“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更大的处置权。农民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探索多种形式转让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等。
七是以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为重点,增强城镇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
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吸纳农村人口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建设用地,主要在县域内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继续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推动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八是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方向,逐步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
综观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方式是,以农民工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条件,让他们获得城市户口,进而全面获得城市福利和保障;另一种方式是,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降低城镇户籍的福利含量,逐步让户口与福利脱钩。
韩俊说,不把获得城市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这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所在。
要全面实施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实行省级行政区域内“一证通”。办理居住证者,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
要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赋予权利的原则,以社保缴费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逐步赋予农民工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子女高考资格、社区选举、在当地落户等权利。
问与答
问:请您解释下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有哪些密切关系?
韩俊:我非常愿意来谈一下我的看法。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一个新的论断。城乡发展一体化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不能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必须靠城市的带动,必须靠工业的支持,工业的反哺。要通过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来带动农村的发展,为农民在城里落户定居创造更宽松的制度环境。
第二层意思,城乡发展一体化,不是说城乡一样化,不是说让农民都进城。有的人说要消灭农民,这是不可能的。到2030年农民人口还有5亿。我们的城乡一体化指的是我们消除城乡隔离,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工业反哺农业的基础上,我们还要改善农村的水电路气房,改善农村的公共服务,让农民在农村过体面的生活,也得支持我们的农业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变。
问:您觉得我国农业领域引入外资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韩俊:现在农业利用外资也还是太少。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要具体来讲,具体来论述。我们整个中国利用外资里面,农业利用外资的比例最低。我们现在担心外资来了,我们被外资利用了,这个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没有出现这个情况。我们对外资进入有一个管理政策,哪些领域是鼓励的,哪些领域是限制的,发改委有这个名录。我去过很多国家,我们的农业开放度还不够高。我们的农业科技在很多领域跟国外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还得以更开放的心态来看待外资的进入。
问:去年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今年制定征地条例,但是现在这个条例还没有出台,这个条例有可能出台吗?
韩俊: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加快研究制定集体土地征用的条例,我觉得这个条例如果出台的话,对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一件很大的事。但是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们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一个上位法,条例它是一个下位的。我不认为在一两年的时间里,我们所有的法律都能修改好。我们也不要期待法律修改好了,我们写出一个最好的法律来,一两年这个法律就能落实到位。
其实在所有土地问题的背后,它是一个城乡利益格局的一个大的调整。都说这些年农民种地不用交税了,现在给农民的四项补贴1500多亿元。但是还要明确一个事实,我们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当中,农民为我们国家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一是低工资,社保覆盖率那么低,农民通过自己的廉价劳动为国家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为城镇化做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我们每年从农村征用的土地都是几百万亩。我们也仔细算过,我们征用公益性用地,农民拿到的补偿款一般就够3-5年的生活成本。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也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重要的依托。我们还没有真正处理好行政权与财产权的关系。行政权侵犯财产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期待今后要牢固树立土地是农民不可剥夺的财产权利。我们的现代化过程一定要建立在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只有树立了这样一个坚定的理念,我们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修改得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