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只是他们的猜测,最终的结果还要经过法医鉴定后才能揭晓。
难道真的是有人贪财害命,将老人害死在医院的地下室里了?警方经过法医鉴定,最终得出结论:未见明显外伤,不属于刑事案件。但何家人认为,这件惨事的发生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2011年 4月 25日,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何家人认为,老人到医院就医,医院就应该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但由于医院管理不善,所以导致了老人误入医院没有任何标识和照明设施的地下三层,最后身亡。
另外,何家人认为,事发后在寻找过程中,医院并没有告知有地下三层,也就没有尽到该尽的告知和积极寻找义务,这才使得老人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救助。
何家人还还提到,如果医院当天的录像是完好运行的,也许就不会发生这么悲惨的事了。
原告方代理律师:察看监控录像时发现二楼的监控设备没有摄像头,门口的探头指向了医院门口的墙上,没有照到医院大门
何家人的代理律师说,就算医院在以上几个方面都不存在问题,那也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方代理律师:死者尸体在11个月以后才被人家发现,这足以说明医院在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接受采访时,东方医院的杨书记说,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他们希望每一个患者是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完成就诊,所以
东方医院 医院杨书记:我们的心情跟家属一样的,一样的 我想这个所有的医务工作者我想应该是跟我的想法一样,都认为是很遗憾的一个事情。
可是,对于何家人的指责,东方医院又觉得自己很委屈。他们解释说医院在唯一可以通往事发地点的那条通道的楼梯处设有禁止通行的标识,而且地下二层的下行楼梯处也安装了一个栅栏门,应该说给予了足够的提示。对于何家人提出的医院根本没有带他们到事发地点寻找过这一质疑,东方医院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
东方医院保卫处长:我们当时寻找的那个组织是兵分两路,一路人呢就带着家属走,一路人呢就是单独的查找,但是肯定是没有带着家属走到那儿。
保卫处长还解释说,发现尸体后他们带着警察和家属去事发地点,是为了节省时间抄的近路,何家人没有看到那些标识和栅栏也不奇怪。
保卫处长:依然走的是我带他们第一次走的这个负一层,因为当时我的目的是抄近(路)
对
保卫处长:这个人怎么能走到这儿来呢 尤其这个人走到这儿来,他怎么会
东方医院的保卫处长说,他们那栋楼从空中俯视是一个Y字形的结构,在这个Y的一撇一捺处有一个半圆,这个半圆就是门诊区域,一共有三层,这三层的结构完全一样而且地下是不相通的。Y的一撇一捺分别是医院的西北支和西南支,
保卫处长:这个(1)通道其实是可以通到事发地点的,所以我们平时通道够了呢 这个就给它锁上了,它平时是有工作人员的,而且也锁着的。
保卫处长说,1通道位于医院的西北支,虽然可以直接到达事发地点,但由于平时是锁着的,所以
保卫处长:这个(2)通道只能下到,最多下到负一层,负一层职工食堂,由于职工食堂是操作重地,我们也是加锁的,到不了。
保卫处长说,2通道和3通道位于半圆部分,虽然这几个通道可以直接上下门诊的1、2、3层,但和地下是不通的,所以不能直接到达西北支的地下三层。
根据东方医院的解说和我们的实地考察,在医院的门诊区域从一层到三层都不可以直接到达事发地点,从门诊一层出去到外面,然后从西北角的一个小门进去可以达到事发地点。但是那个小门平时锁着,没有钥匙根本不可能进入。如果是这样,那就更奇怪了,一个将近80岁的老人,还患有帕金森病症,行动缓慢,他当时是走哪个通道来到地下室出事地点的呢?
东方医院保卫处长:我们现在也猜测不到老人是怎么走到那儿去的,如果要真是猜测到了这个悲剧也发生不了了。
虽然没法准确地猜到
保卫处长:事后分析呢 我们猜测呢,就是从这个西南支这个(4)通道,
保卫处长推测,可能当天
保卫处长:六层到十二层的病房这个通道是能够通到事发地点的。目前的推测这种可能性最大。
当然,东方医院保卫处长给出的说法也只是他自己的推断,到底老人当时是怎么到达事发地点的,现在仍是一个谜。但无论事情的真相是什么,东方医院都认为,对这一类的纠纷,有时他们真的觉得很无奈。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开放性场所,他们无权对来到医院的人员进行强制的检查和人身自由限制。
被告方代理律师:被告既无设置隔离和限制通行的权力,也无限制何全生行动自由的权力,因此何全生到达且停留在事发地点是其自身自主,自由行动的结果,与被告无关。
医院说,在他们目前现有的条件下,他们已经尽可能配备了最多安全保障人员,他们根本不可能做到让每一个外来人员都有专门人员进行安全保卫。
东方医院 杨书记:因为你想我们每天五千多的门诊量,我们全院的医生大概是三百多人,护士四百多人,当然这七百多人不只是为五千多的门诊病人服务,我们还有病房,我们还有其他的服务区域,
采访中我们了解到,近几年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产生的非医疗纠纷案件有很多,这里面涉及最多的就是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责任问题。比如说,患者在医院里丢钱了、还有些患者在医院里轻生自杀等等,之后多半会进行一场民事诉讼。采访中,一些北京的医疗机构说,他们每天要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患者,本来就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捉襟见肘了,还不得不腾出很多精力去解决这类纠纷,这让他们感到压力很大。那么,医院究竟应该怎么做才算是尽到了安合保障义务了呢?就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 张新宝教授:那么针对任何一个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是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它具体情况不同,所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呢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那么一般说来呢,我们会用一个理性人或者说一个善良的管理人这样的标准来判断它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其他的医疗机构在相同的条件下会做出什么样的合理反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果说你也跟人家一样能够做到,那么就是没有过失的。相反呢,人家大多数都能做到,比如说地湿了之后马上能够进行处理,如果你不能够迅速地进行处理,使病人滑倒了,那么你就可能是有过失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像东方医院遇到的这起纠纷,他们是否应负有责任呢?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官还需要根据双方提交证据的情况进行判断,最终的结果还要等一段时间才能揭晓。但我想,无论这起案件的结果会怎样,对于东方医院还有其他医疗机构都会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患者越多、就诊量越大,就更要多加注意就诊患者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尽量避免类似的事件及法律纠纷。同时呢,由于去医院就诊的患者较多,人员繁杂,对于家里有老人的家庭,在老人去医院就诊时,最好由年轻的子女陪着,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好,感谢收看,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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