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上市公司调查:“四宗罪”围困“脱帽”鲁北化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6日 18: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网络电视台

 



 


  旧账满身 股民维权此起披伏

  近年来,鲁北化工在资本市场上,还是一个"被点名"大户。

  上月15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告称,经查鲁北化工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7年至2008年,鲁北化工与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集团)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鲁北化工累计向鲁北集团划转资金22亿余元,鲁北集团累计归还资金19亿余元,扣除期初余额,截至2008年底,鲁北集团占用鲁北化工资金余额2.76亿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既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7年中报及2008年中报中予以披露。

  二是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2006年5月,鲁北化工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鲁北化工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2006年及2007年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披露。

  三是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2008年10月,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9年4月发布年报时才披露发电机组关停事项。

  四是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鲁北化工2007年一季度报告、中报和年度报告中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未如实披露,分别比实际少披露1.05亿元、1.05亿元和3500万元。

  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业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几日前,知名股民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也向记者证实,部分遭受鲁北化工虚假陈述损害的股民欲联手向鲁北化工进行索赔。他作为代理律师正在征集受损股民诉讼委托,相信不久就会有较大的进展。

channelId 1 1 1
860010-1114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