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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2007年和2008年年报中信息披露违法,ST鲁北(600727,曾用简称“鲁北化工”)于21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上市公司被处以40万元罚款,时任公司董事长冯久田被处以30万元罚款,并被市场禁入10年,其余时任公司总经理、董秘、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事、独董等被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或市场禁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23日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在证监会处罚后,索赔诉讼已满足了相关《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前置程序,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ST鲁北赔偿。 证监会的处罚书显示,鲁北化工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情况较为严重。2007年度,鲁北化工与大股东鲁北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65笔,其中,借方发生额11.06亿元、贷方发生额l0.74亿元、期末借方余额764.95万元。2008年度,鲁北化工与鲁北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00笔,其中,借方发生额l0.95亿元、贷方发生额8.26亿元、期末借方余额2.76亿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7年和2008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在项目停产或关停方面,鲁北化工也频频信披违规。2006年5月24日,鲁北化工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鲁北化工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但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鲁北化工未对此事予以披露。2008年10月4日,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鲁北化工同样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鲁北化工在2007年一季报、中报及年报中,对短期借款余额均未如实披露,少披露金额从3500万至1.05亿元不等。
鉴于此,证监会责令鲁北化工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鲁北化工董事长的冯久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的袁金亮、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的吴玉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的田玉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上述4人还被证券市场禁入,期限从10年到3年不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的其他9人,则被处罚3万-4万元不等。
刘国华说,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已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剩下的就是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刘国华分析称,投资者只要在2007年4月28日至2009年6月12日期间买入鲁北化工,并在2009年6月12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至今,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损失者,皆可索赔。他进一步解释说,2007年4月28日是2007年一季报公告日,属于虚假陈述实施日,2009年6月12日是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即虚假陈述揭露日,所以这两个时点比较重要。该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济南市中院。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鲁北化工公布2007年年报前,公司股价曾在2008年3月4日达到近几年的最高价11.79元/股,其后便大幅下跌,在同年11月4日跌至3.28元/股;其后几年,受困于大股东占款的原因,鲁北化工经营举步维艰,2010年4月29日之后,更是因连续多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直到去年8月18日才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