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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指引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4日 0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金融时报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7月23日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指引》规定,保险公司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指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保监会应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福利和津补贴方面,《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但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则不受这些限制。此外,《指引》规定保险公司的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都应当报经保监会备案,并表示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将由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须施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不仅如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如果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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