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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管“限薪”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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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存在多年的保险公司高管动辄千万年薪的情况,中国保监会终于再出狠手。继2008年底发布《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后,昨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统一将保险公司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其中,保险公司高管的绩效薪酬须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间。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参考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和FSB(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相关制度,结合保险业实际,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目标绩效薪酬不得低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3倍,即绩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间。

  对于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部分,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内的福利体系包括津补贴、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国家政策对于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已有相关上限规定,对于津补贴则没有。从行业实践来看,高管人员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一般位于基本薪酬的2%~5%之间。因此,《指引》除了要求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外,还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10%,既给了公司管理空间,也防止公司通过福利和津补贴的方式违规发放薪酬。

  该负责人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当的薪酬制度促使金融机构过度冒险被认为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随后,加强薪酬监管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致行动。此次《指引》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薪酬进行调整和“限制”,既可以避免对高管的激励不足,也能规避经营冒险行为的发生。

  对于中长期激励,《指引》明确待相关部委出台政策后,保监会再根据政策制定保险业的实施细则。

  此外,《指引》中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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