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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高管限薪令 绩效薪酬不得超基本薪酬3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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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银行业之后,保险业也出台了高管限薪令。昨日,保监会对险企高管薪酬进行明细化,要求险企高管绩效薪酬不超基本薪酬3倍。

  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引导险企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有效激励机制。尽管《指引》没有点明“限薪”,但明确要求险企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同时规定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指引》自明年1月起实施。

  《指引》统一将保险公司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保监会要求险企依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绩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10%,而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应当报经保监会备案。

  事实上,保监会历来对推动保险公司建立规范合理的薪酬考核机制非常重视,出台过一些措施,也对部分保险公司的薪酬状况进行过检查,但整体而言缺乏统一和必要的薪酬监管制度规范,因此这纸限薪令在保险史上尚属第一次。

  《指引》一旦实施,保险高管中的薪酬排头兵未来的收入很可能受到影响。去年四大上市险企年报表明,排名前三的险企高管税前薪酬均超800万元。

  据悉,保监会此次“过问”高管薪酬并非金融业的首次。此前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都出台了多项类似的措施,财政部、银监会也曾要求银行对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进行合理调整。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对险企薪酬结构的规定也借鉴了其他金融行业的相关内容。

  保监会要求绩效薪酬实施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上述负责人解释,金融风险一般具有滞后性,一些过度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盈利,而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

  《指引》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3年,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剩余的绩效薪酬将成为泡影,考核的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合规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等。

  对于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指引》要求采取问责制,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同时,保监会也将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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