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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12日 07: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昨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办法包括总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监管办法》共八章六十三条。

  据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考虑到股权明晰是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监管办法》第三条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准入条件,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同时还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认为“1000万元”的豁免标准偏低。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个体情况差异较大,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绝对值改为相对值,规定“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

  另外,《监管办法》增加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求。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事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查处的规定。

  《监管办法》还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担心公司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未来能否到交易所上市。因此,《监管办法》第六十条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增加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尽快推出相关配套规则,力争在明年1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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