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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可能影响股价重要证券新闻及点评
证监会:IPO核准批文有效期未变
针对近日有媒体称证监会拟放松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批文6个月有效期限制的报道,昨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报道对核准批文6个月有效期的理解有误,核准批文自出具日起6个月内有效没有变化。
点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股票发行申请,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批文的有效期为6个月,起算时点为核准批文出具之日,而非发行人通过发审会之日。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后,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需进一步落实发审会意见;对于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或发生其他会后事项的,发行人需进行及时更新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依据会后事项落实的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原油国债期货推出更近一步
中国政府网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条例所适应的交易活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具体内容。
点评: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并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同时,修改后的条例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预留了空间。
对于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所有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等行为之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业内人士表示,此修改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