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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切实增强“恶意欠薪罪”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发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针对使用暴力恶意欠薪的行为作出规定: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此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闻链接)
临近年末,“讨薪”再度成为热词。每逢春节将至,讨薪就会上演各种悲喜剧:既有人开“新闻发布会”,用诙谐机智的形式进行讨薪;也有人拿生命来做筹码,用跳楼跳桥的方式讨薪;既有为讨薪而跳塔坠亡者,也有为讨薪引爆炸药者。讨薪成为社会的沉疴痼疾,拷问着社会的良心道德。
讨薪style何时不再舞动?农民工何时不用再为薪酬而担忧?这是长期困扰政府和民众的重要命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规定“暴力恶意欠薪”的量刑,使“讨薪”有法可依。此举无疑是进步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欠薪罪”很难得到严格的执行,当有法可依后,增强“欠薪罪”执行力应是有关部门努力的方向。
其实,在破解讨薪难的问题上,政府部门一直做着努力。细心的民众或许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所对应的法律早在2011年5月1日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但是,法律出台近两年,讨薪事件却愈演愈烈,不得不反思为何依旧有法难依?——关键还在执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