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我是小灵通的机主、从2007年以来,一直使用联通小灵通的服务并签订了合作协议,自2011年3月份开始,联通公司开始逐渐拆除小灵通信号基站,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并于2011年11月份左右完全取消了对小灵通的有关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联通公司应迅速及时恢复小灵通信号。并应该双倍赔偿在该期间,被告仍旧一直收取着用户缴纳的费用。
本人认为,联通公司收取原告的小灵通使用费用,就应当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完善服务,经多次协调,均以被告推托责任而无结果,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联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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