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分治 割据市场——疑问:是否有违禁止限制竞争协议?
      从我国互联网发展情况来看,已经度过了初步建网阶段,骨干网络完备,覆盖面广,但是网速太低,配不上宽带这个称号,只能算是“窄带”。由于现在是以光纤网为主,理论上网速可以达到很高,但在运营商的有意控制下,接入户端的带宽过窄,流量非常小,一旦区间上网人数过多,就会频频出现拥挤掉线现象。而之前“北电信南网通”的布局划分,亦造成南北网络各自发展,互通不足,导致许多网络公司不得不同时接入,为客户提供双线服务,以保障网络通畅,但却要为此付出双倍的网络成本代价。
@网友煞星门主:“南北不通”是中国互联网乃至世界范围的一道奇景——玩网络游戏的人最清楚,两网互联时,无论带宽多少,无论是不是在同一个城市,都能卡出人命来,犹如一个是地球网,一个是月球网。很多人笑称:“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天涯和海角,是电信和联通”。

@电信政策专家 高红冰:根据调查研究,与其他行业垄断形态不同的是,宽带接入的市场的垄断是以地方割据形态存在的。比如说中国联通在北京的市场份额几近于独家垄断。从全国来看,中国电信占有南方21省的固网宽带市场,中国联通是占有北方10省的固网宽带市场,是各自占有的割据市场。

设立黑白名单 差别定价——疑问:是否涉嫌价格歧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为了充分利用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维护垄断和支配地位,中国电信制定了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结算标准,以此增加竞争对手的带宽接入成本,遏制竞争对手的宽带业务发展,从而最终稳固自身的宽带市场,其具体做法是,在实际操作中设立了“黑白名单”,予以差别定价。由此造成互联网接入的双轨价差,弱势运营商包括广电网络,通过第三方ISP进行转接,目的在于绕过中国电信的价格门槛,寻求互联网接入的生存空间。

“清理门户” 排挤对手——疑问:是否涉嫌行政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8月上旬,中国电信要求其各省公司对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加以清理。迄今为止,已有联通、铁通、长城宽带、地方广电机构及民营互联网接入商遭受冲击,其中强者尚能苟延残喘,弱者则一命呜呼。
      中国电信将高带宽接入用户(45M以上)分为两类:一类必须由中国电信集团直接受理业务。中信网络和广电机构这两家地域性单位,必须由中国电信集团审批后才可受理业务。第二类,中国电信省级公司可直接受理业务,但也要进行价格管控,避免为第一类用户提供转接。


事实:两巨头处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它们俩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90%对10% 竞争如何“激烈”?
      另据“互联网接入与电信垄断”学术研讨,目前中国60%的宽带接入用户、65%的内容资源、62%的国际出口带宽集中在中国电信,网间互联总流量中有83%流经中国电信网络;中国联通的宽带接入用户、内容资源、大约是中国电信的一半,国际出口带宽占33%;其他运营商的市场占比总和不足10%。中国目前的互联网宽带接入市场,基本上是一个由中国电信占垄断支配地位、中国电信和联通两大运营商双垄断的格局。

伪竞争:实力悬殊 难称“对手”
       首先,行业本身有天然垄断因素由于宽带网络的物理建设有很高昂的成本,并且用户只需要使用一种网络。
       其次,所谓市场上存在的竞争对手,相当一部分运营商是二级运营商,没有自己的骨干网。对于这些小网运营商,其用户要访问的资源基本在电信、联通运营的骨干网上,所以就必须得给骨干网交“过路费”,即所谓“穿透价格”,否则其用户只能访问“局域网”而非“互联网”。而且小网访问骨干网,基本上流量都是从骨干网到小网,所以二级运营商都要向电信联通进行单向结算。

话语权高度集中 技术术语规避不了实质性的垄断
       另外,中国电信将高带宽接入用户(45M以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联通、铁通、移动3家基础运营商,以及教育网、长城宽带两家全国性单位,必须由中国电信集团直接受理业务。中信网络和广电机构这两家地域性单位,必须由中国电信集团审批后才可受理业务。除了上述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属于第二类,中国电信省级公司可直接受理业务,但也要进行价格管控,避免为第一类用户提供转接。

投票
1.您觉得电信和联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存在
不存在
不好说
2.您对您的宽带服务满意吗?(针对国内运营商用户)
不满意——费用偏高
不满意——网速不够理想
不满意——可选服务偏少
基本满意或者很满意
3.您认为这次反垄断调查将会带来为中国宽带市场哪些变化?
运营商交过罚金后仍保持原状
上网费用和速度都将得到改善
竞争放开,更多运营商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其他


《反垄断法》的任务
一、禁止限制竞争性的协议
      即禁止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聚集在一起对付消费者。包括价格限制竞争协议:通过联合商定商品价格以排除它们在价格方面的竞争;数量限制竞争协议:例如为了维护产品的高价,竞争者之间可以通过协议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地域限制竞争协议: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各自为营。
二、控制企业合并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不受竞争的制约,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主要是公用企业。例如,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其他的表现,例如滥收费用,即对消费者或用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价格岐视,即对处于相同地位的交易对手使用不同的价格条件,从而使某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等等。
四、禁止行政垄断
       这特别表现为一些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

  • 《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 《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5号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经营者集中可能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集中后经营者可行使其通过集中而取得或增强的市场控制力,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关键设施等方式,使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更加困难。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强制经营者之间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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