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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分治 割据市场——疑问:是否有违禁止限制竞争协议?
从我国互联网发展情况来看,已经度过了初步建网阶段,骨干网络完备,覆盖面广,但是网速太低,配不上宽带这个称号,只能算是“窄带”。由于现在是以光纤网为主,理论上网速可以达到很高,但在运营商的有意控制下,接入户端的带宽过窄,流量非常小,一旦区间上网人数过多,就会频频出现拥挤掉线现象。而之前“北电信南网通”的布局划分,亦造成南北网络各自发展,互通不足,导致许多网络公司不得不同时接入,为客户提供双线服务,以保障网络通畅,但却要为此付出双倍的网络成本代价。
@网友煞星门主:“南北不通”是中国互联网乃至世界范围的一道奇景——玩网络游戏的人最清楚,两网互联时,无论带宽多少,无论是不是在同一个城市,都能卡出人命来,犹如一个是地球网,一个是月球网。很多人笑称:“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天涯和海角,是电信和联通”。
事实:两巨头处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它们俩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90%对10% 竞争如何“激烈”?
另据“互联网接入与电信垄断”学术研讨,目前中国60%的宽带接入用户、65%的内容资源、62%的国际出口带宽集中在中国电信,网间互联总流量中有83%流经中国电信网络;中国联通的宽带接入用户、内容资源、大约是中国电信的一半,国际出口带宽占33%;其他运营商的市场占比总和不足10%。中国目前的互联网宽带接入市场,基本上是一个由中国电信占垄断支配地位、中国电信和联通两大运营商双垄断的格局。
伪竞争:实力悬殊 难称“对手”
首先,行业本身有天然垄断因素由于宽带网络的物理建设有很高昂的成本,并且用户只需要使用一种网络。
其次,所谓市场上存在的竞争对手,相当一部分运营商是二级运营商,没有自己的骨干网。对于这些小网运营商,其用户要访问的资源基本在电信、联通运营的骨干网上,所以就必须得给骨干网交“过路费”,即所谓“穿透价格”,否则其用户只能访问“局域网”而非“互联网”。而且小网访问骨干网,基本上流量都是从骨干网到小网,所以二级运营商都要向电信联通进行单向结算。
话语权高度集中 技术术语规避不了实质性的垄断
另外,中国电信将高带宽接入用户(45M以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联通、铁通、移动3家基础运营商,以及教育网、长城宽带两家全国性单位,必须由中国电信集团直接受理业务。中信网络和广电机构这两家地域性单位,必须由中国电信集团审批后才可受理业务。除了上述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属于第二类,中国电信省级公司可直接受理业务,但也要进行价格管控,避免为第一类用户提供转接。
即禁止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聚集在一起对付消费者。包括价格限制竞争协议:通过联合商定商品价格以排除它们在价格方面的竞争;数量限制竞争协议:例如为了维护产品的高价,竞争者之间可以通过协议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地域限制竞争协议: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各自为营。
二、控制企业合并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不受竞争的制约,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主要是公用企业。例如,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其他的表现,例如滥收费用,即对消费者或用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价格岐视,即对处于相同地位的交易对手使用不同的价格条件,从而使某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等等。
四、禁止行政垄断
这特别表现为一些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