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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确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3日 21: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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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执法部门分工为:

  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可见,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队伍将成为反垄断执法的主力

  1、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司,职责:

  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法规草案和规章;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2、2008年《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设立反垄断局,职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同时规定:商务部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3、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在原来公平交易局的基础上设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职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配套实体规章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三个《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三个实体规章是国家工商总局继去年制定发布两个《反垄断法》配套程序规章后制定的,这三个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积极稳妥有序地深化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个规章在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内,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三个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内外各方意见,并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了立法的透明度,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并明确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它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同时,对垄断协议宽大制度中重要证据的含义和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把握的原则以及实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办法等都作了细化规定。对有关决定垄断协议豁免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反证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对认定正当理由需要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对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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