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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惯例,执法机构在开始调查之后,随时都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执法的最新状况和信息。信息披露后,必然会使得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以及更多的社会有识人士关注热点案件,也有利于案件得出更好的,更公正的,更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现状的结果。我认为这种情况非常适用于这起案件,发改委能够把这起案件披露给媒体,就说明其肯定是已经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调查,并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适当披露”也是符合国际《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调查的一个做法。 【访谈实录】
按照国际惯例,执法机构在开始调查之后,随时都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执法的最新状况和信息。信息披露后,必然会使得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以及更多的社会有识人士关注热点案件,也有利于案件得出更好的,更公正的,更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现状的结果。我认为这种情况非常适用于这起案件,发改委能够把这起案件披露给媒体,就说明其肯定是已经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调查,并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适当披露”也是符合国际《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调查的一个做法。
本次反垄断调查,对于电信行业的积极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反垄断法》的推动意义主要体现在这是《反垄断法》出台三年后,首次针对大型的垄断国企进行调查,之前我国的《反垄断法》针对监管的对象都是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涉外并购。想要创造真正的“国家竞争力”,就必须要充分的利用市场竞争。市场的主体——企业要通过行业协会和自律性的监管结构自立监管,在这样的背景下,政策制定者再尽量的简化“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的环节,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就可以逐步建立。
互联网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市场,而新兴产业能否得到良好的发展,关乎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我们需要要培养出一个或者是几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代表,要培养出这样企业,并不意味着就允许这些企业利用或者说是滥用自己的支配地位。以这次发改委调查电信联通为例,如果到最后相关事实显示,两公司滥用其在互联网接入行业支配地位排除其它竞争企业,就应当对它们进行处罚,乃至是巨额的处罚,这完全是符合《反垄断法》的执法精神,长远来讲,也将会是有利于我国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企的。
实际上,《反垄断法》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离我们消费者很紧密的法律,如果说是普通用户的利益因为上述原因受到了损害。《反垄断法》也有“私人诉讼、私人执行”的规定,赋予一般消费者提请直接诉讼的权利,目前,最高法正在制定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如何评估损害,进行赔偿支付等细节的规定指定,建议我们大家可以持续关注。
不久前,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可以说令我国亿万网民大跌眼镜。这份名为《2011年蓝皮书的中国信息化形式分析与预测》的报告显示,截止到2010年,我国宽带上网平均速率排名全球第71位,不及美国、英国、日本等30多个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但是平均1兆每秒网速的接入费用却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三到四倍。 近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证实,已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证据确凿事实成立,可能将面临高达80亿的罚款。 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估算,如果能够推动市场上形成有效竞争,未来五年可以促使上网价格下降27%至38%,至少为消费者节约上网费用100到150亿元。
2010年8月上旬,中国电信要求各省公司对高带宽和专线接入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外,清理其他所有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流入,这一规定迅速引发行 业内的震荡。 2010年8月12日至9月9日,27天之内,仅广东铁通就爆发了37477件用户投诉,38443户用户拒绝缴费,并有28210户用户面临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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