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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9日,国家发改委表示,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情况已经基本查明,如果事实成立,这两家通讯业巨头将面临数亿元至数十亿元罚款。这是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国家第一次启动涉及大型央企的反垄断案,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但是,有些分析指出,发改委在没有得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应公布电信联通两家企业遭反垄断调查的信息,从法律层面看这一质疑是否合理?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对公众社会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反垄断法》悬剑三年后直指电信巨头,意义何在?中国网络电视台就此独家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杨东。
杨东指出,发改委此次针对大型垄断国企展开调查,并事先将调查过程中的一些信息予以公布的做法具有非常的积极意义,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参与《反垄断法》执行细节问题的讨论,促进反垄断法的尽快执行、落实企业主体的责任、强化行业监督执法,还能提高和树立起全社会的竞争文化与竞争意识。
发改委“适当披露”调查情况符合国际惯例
CNTV:电信联通遭遇反垄断调查这一事件,您什么看?
杨东:首先,我认为发改委本次针对大型垄断国企展开调查,并且事先将调查过程当中的一些信息予以公布,让广大民众知道,这一做法具有非常的积极意义。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参与《反垄断法》执行细节问题的讨论,促进反垄断法的尽快执行、落实企业主体的责任、强化行业监督执法,还能提高和树立起全社会的竞争文化与竞争意识。
但是,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央视的报道中也提到,这起调查目前仍需要继续搜集一些细节事实,才能有最终的判定,因此,现在并没有正式的处罚结果的公告发出。
CNTV:一些分析指出,“发改委不应该在没有正式结论之前,向社会各界公开调查情况”,请您从法律角度解读一下,发改委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杨东:我认为在调查当中公布是没有问题的。首先,在《反垄断法》中,对于调查信息何时公布这一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第44条”中有提及“执法机构在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针对于各个执法机构的不同职责,这种“公告”的公布模式并不相同。例如,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发出公告有两种情形:一是“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二是“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反垄断法第30条)。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反垄断调查后不得公开信息,“法不禁止当可为”,执法机构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按照国际惯例,执法机构在开始调查之后,随时都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执法的最新状况和信息。信息披露后,必然会使得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以及更多的社会有识人士关注热点案件,也有利于案件得出更好的,更公正的,更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现状的结果。我认为这种情况非常适用于这起案件,发改委能够把这起案件披露给媒体,就说明其肯定是已经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调查,并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适当披露”也是符合国际《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调查的一个做法。
最后,我认为,公布不仅仅是信息透明化,也是执法机构本身的自我监督,敢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的积极表现,符合国际惯例,应该充分肯定。
CNTV:您刚才也提到了国外有类似的案件判例,能不能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杨东:目前,国际市场上,对于单个互联网企业本身进行的处罚并不多,但针对于互联网市场的上游企业,也就是互联网接入市场、网络基础实施的运营商--电信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案例还是不少的。最近的案例就是欧盟委员在2007年和2009年对于西班牙电信企业(Telefonica公司)和德国电信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的案件。
目前所公布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中国调查两大电信企业的情况与这两个国外的案例比较相似,都是作为上游企业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提供商,对于其一般终端用户和二级分销用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价格歧视。这两个企业在最后也都受到了欧盟委员会非常重的罚单。我认为,中国的监管机构在对“电信联通垄断”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充分参考借鉴这两个目前比较新的调查处罚案例。
CNTV:在本次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表示,判定这两个企业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以及罚钱都是次要的,网友们主要关注的还是上网资费能否下降的问题。依您看的,到底目前的电信行业需要怎么样的改革才能彻底避免这种“利用价格歧视进行竞争,排除对手”的行为呢?
杨东:本次处罚金额是多少与未来它们施行什么样的价格水平是两个分开的问题,需要分开看。首先处罚金额是视其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这里该罚多少是多少,不需要理会未来它们在市场上是否有降价;而未来这两个企业调整资费标准,降低上网资费价格,是其为参与市场竞争,取得更有利的市场地位而做出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发改委或者是其他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权力要求某个企业一定要降价销售某种商品,除非他们涨价太多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国家干预。
当然,这次的调查的确是可以对大型垄断国企们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让他们意识到,《反垄断法》对于他们自身也普遍适用;让他们意识到,虽然国家赋予了其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但不允许其滥用(除非其证明有合理理由)。
这一次对这两家企业的调查,是通过《反垄断法》对大型垄断国企的适用,给他们一种震慑和威慑,使他们能够认识到有义务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能滥用其支配地位,而且如果能够充分地实现这种竞争者公平竞争的环境,我想是非常有利的。而且将来只要这种竞争、这种执法继续维持下去,最终受益的还是老百姓,例如包括互联网的价格方面肯定会降下来,这是毫无疑问的。
《反垄断法》出鞘震慑国企 凸显法律公平
CNTV:本次反垄断调查对于电信行业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方面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哪里?
杨东:首先,本次反垄断调查,对于电信行业的积极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反垄断法》的推动意义主要体现在这是《反垄断法》出台三年后,首次针对大型的垄断国企进行调查,之前我国的《反垄断法》针对监管的对象都是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涉外并购。
第二,想要创造真正的“国家竞争力”,就必须要充分的利用市场竞争。市场的主体--企业要通过行业协会和自律性的监管结构自立监管,在这样的背景下,政策制定者再尽量的简化“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的环节,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就可以逐步建立。温总理在昨日召开的一个有关于行政审批的电话会议中也提到“减少行政审批的环节和程序,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秩序。”可见国家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这些问题还是十分的注重的。目前,相关部门对于这两大巨型国企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是符合国家的这种预期的。国企由于其掌握着一些特殊的、事关国家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其保有垄断地位的。但如果这些企业滥用它的市场地位,并且没有正当的理由的话,它就必须接受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处罚。
第三,此次案例的积极意义,还表明了在中国,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企业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只要它有违反《反垄断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罚。实际上也将有利于培养中国市场更加有序的竞争环境,从而保证中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国进民退”、“温州民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强调对于竞争环境、竞争秩序的维护,强调《反垄断法》同时也适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这种态度,我认为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
破解互联网垄断 “竞争政策”须与“产业政策”平衡互利
CNTV:我们了解到您在4月份有参加过一个以“互联网垄断与国家安全”为主题的座谈会,您能从法律专家角度帮我们解读一下,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杨东:在今年的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集过专家论证会,讨论研究互联网的垄断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是不是对国家安全造成了损害”,“需不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确!由于关乎整个互联网能否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垄断的问题,可以说是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乃至是国家的高度重视。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可以分两个层次解读:互联网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市场,而新兴产业能否得到良好的发展,关乎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我们需要要培养出一个或者是几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代表,来提高这一行业的“国家竞争力”,这是第一个层次。
第二个层次,要培养出这样大型的,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互联网企业,并不意味着就允许这些企业利用或者说是滥用自己的支配地位。以这次发改委调查电信联通为例,如果到最后相关事实显示,两公司滥用其在互联网接入行业支配地位排除其它竞争企业,就应当对它们进行处罚,乃至是巨额的处罚,这完全是符合《反垄断法》的执法精神,长远来讲,也将会是有利于我国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企的。
总的来说,想要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就需要监管者在 “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中找到一个比较切合中国国情的“平衡点”
最高法正在制定 涉及《反垄断法》的民事诉讼细节
CNTV:目前来讲,如果我们是普通用户的话,发现了有市场主体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造成其权益受损的案件,应该怎么样去维权呢?
杨东:实际上,《反垄断法》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离我们消费者很紧密的法律,如果说是普通用户的利益因为上述原因受到了损害。《反垄断法》也有“私人诉讼、私人执行”的规定,赋予一般消费者提请直接诉讼的权利,目前,最高法正在制定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如何评估损害,进行赔偿支付等细节的规定指定,建议我们大家可以持续关注。
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出台实施才三年,时间不长,有许多涉及到法律执行方面的细节问题都还没有明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每一个一般消费者都拥有依据《反垄断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
总的来说,我认为发改委对这个事件的处理方式是非常好的。尤其是在当前国进民退,温州民间企业老板跑路,小微企业生存环境恶化的大背景下。即便此次的调查到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执行处罚,或者是因为证据不足等各种原因而不了了之等,但发改委披露调查一事本身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它引发了我国全社会、全民的关注和讨论,让普通民众和消费者都一起研究这个问题,社会效益就很非凡,就像当初我创建 “中国反垄断网”的初衷一样,我们现在就是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传播竞争思想、培育竞争文化”,只有这样,中国经济才能又好又快的发展,老百姓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周红艳 李瑞 史江鑫 摄像:梁霄)
附:《借鉴国外电信公司反垄断典型案例 积极推进我国反垄断法执法》(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