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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应遏制资产性收入分配不公趋势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6日 07: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光明日报

 



  以居民收入为研究基点来考察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例如在1997-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9.1%,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率为7.3%。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十等分中最高10%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率,以及最高10%与最低10%的比率,均经历了2005年以前的上升和随后的下降,表现出收入分配改善的转折迹象。

  然而,这一转折迹象与老百姓的感觉并不完全一致。在中国二元经济和体制双重转换阶段,居民收入来源与渠道较为复杂,收入取得的方式也五花八门。因此,城镇居民收入在现行统计制度下被大幅低估,并且低估的隐性收入部分并非均等地分布于各收入组。

  首先,这种收入来源趋于大规模产生和大幅度增长。为提高长期以来没有成为收入来源的各种自然资源和资产存量的使用效率,我国通过体制转型进行了国有资产的让渡,在资源重新配置中将矿产等自然资源转到个人或集团手中,在土地开发中把土地收益权变成个人或企业所有。这导致形成长期持续性收入流的各种资源和资产被切割和分配,从名义上的国有制和实际上的无人所有,转为个人或集团所有,继而形成个人收入。

  其次,这种资源和资产的分配中存在着缺乏监督、操作不规范、不透明,甚至违法违规现象,因此产生的收益具有灰色收入性质。许多这类资源及其收入流,来自土地出让、国有资产让渡、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直接和间接投融资活动,不平等、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占有各种资源所得,如垄断信息、国有资产、土地、矿产资源等带来的收入,或者不正当经营,如偷税漏税、违法违规违纪所得等,显然会被瞒报。

  此外,获得能够产生持续收入流的活动,无异于旨在获得独占权和特许权的寻租活动。由于存在不透明、不公开、不公正,资源分配过程滋生出大量不合法交易并形成不合法收入。这种灰色收入的规模和扩大趋势,取决于资源分配和占有方式能否被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在实质性的监督生效并遏止这些活动之前,各种各样的灰色收入将不断产生。

  既然上述过程所产生的收入与权利和寻租行为有关,其分配自然是以极端不均等的方式进行,构成扩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力量。统计报表中的家庭收入主要是劳动所得和合法获得的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而隐性收入却外在于住户调查收入。所以,把隐性收入纳入统计的居民收入分组中,以考察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必然得出收入不平等趋势尚未得到遏制的结论。

  如果剔除特殊的体制转型中的不正常现象,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趋于缩小,符合库兹涅茨转折点伴随刘易斯转折点而来的理论预期。然而,把体制转型中出现的问题考虑在内,居民真实收入有很大部分来自资产性或财产性收入,这部分收入的分配不均等使收入差距继续扩大,使库兹涅茨转折点远未到来。居民和社会所感受到的分配不公,恰好源自这部分数量庞大且来自于机会不平等的收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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