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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新规落定 统一过渡期三年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7日 1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 史进峰 北京报道

  经过漫长的征求意见过程,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终于尘埃落定。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前不久,监管机构刚开过通气会,大的原则不会再动了。”6月6日,某股份制银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与去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过四五轮征求意见之后,最终出炉的办法改动不大,对一些规定做了优化处理。比如,上调了商业银行之间互持的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对信用卡等未使用额度的风险权重也进行了调整等。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将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目前看,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统一给予了三年的过渡期,即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底统一达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达标期限上,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并没有做出差异化的规定。”上述人士称。这或许是最终版新规最大的亮点之一。

  统一过渡期三年

  在长达近一年的征求意见过程中,监管机构与银行来回博弈,大、中、小银行的立场与态度也有着明显区分。一家股份制银行高层曾对本报记者坦言,资本新规总体感觉是,“标准更高、定义更严、范围更广、口径更紧”,将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重大挑战。

  不少中小银行的内部评估报告都显示,如果新办法实施,对商业银行本已脆弱的资本充足率将形成不小的冲击,资本充足率或将下降1-2个百分点。对一家2万亿左右资产规模的中型银行而言,这将意味至少增加150亿-200亿元的资本,结果就是信贷投放有可能减少1000亿-1500亿左右的投放。

  “付出的代价是不小的。”上述股份行高层对记者说。

  这也是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不断拉锯战的重要原因。5月底,毕马威中国大陆金融风险咨询主管合伙人于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型银行因为起步较早,基本已经具备落实巴III的平台;但诸多中小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风险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且监管新规过渡期相对较短,面临较大的挑战。

  由于实施日期一再后拖,此番监管机构给出了“一视同仁”三年过渡期的方案,即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达标期限都暂定为2016年底。按照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各国领导人给出的承诺,各国将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

  今年2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显示,除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权重

  “原先的标准要高于巴III,现在听取商业银行的意见后,做了适当调整,但巴III的最低要求是不会让步的。”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如是说。

  在多达四五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监管与银行讨论较多的地方,集中在资本的定义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方面。

  6日的新闻稿称,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包括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这似乎在商业银行的预期之中。

  2月版的征求意见中,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45%。

  对于未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的风险权重,最终版征求意见也做了下调,由此前的75%调整回现行标准50%。

  此外,还适度下调了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2月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不过,对于一些国企,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仍然存在争议,商业银行认为诸如中石油等国有企业,“大家觉得没有风险,但最终的文件还是按照巴III的标准来。”

  有下调也有上调,最终文件有望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原先三个月以下的都不算权重,现在三个月以下的20%,三个月以上调整为50%。”

  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修订为25%(不分期限)。

  此外,知情人士还透露,目前银监会在研究一些创新资本工具,以期商业银行能够摆脱过去更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次级债等有限渠道和工具。

  正如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说,“监管标准往往是适度超前的。”尽管有一些要求确实比银行现有水平要高一点,“不跳可能够不着,但跳起来应该够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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