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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管理新规设立6年过渡期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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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后,银监会将择机公布并实施该办法。

  分析人士表示,虽然新的资本管理办法将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整体影响可控。办法将明确要求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合理安排过渡期

  《管理办法(试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银行人士透露,由于资本计提要求更为严格,同时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了调整,新的资本管理办法将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但下降幅度有限。

  据华泰证券测算,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深发展均已提出或正在实施再融资计划。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要求,预计将有融资需求。

  最新统计显示,已发布方案但尚未实施完成的上市银行股权融资(含可转债)合计不超过1930亿元。其中,A股普通股1049亿元(762亿元为定向增发),可转债200亿元,H股普通股681亿元。

  针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可能引起的银行再融资需求以及减弱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办法明确要求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某银行人士表示,由于《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实施,基本上不会影响今年商业银行的经营。银监会和商业银行对于该办法的内容经过了几轮的讨论和征求意见,该办法对银行资本金压力影响较小,尤其是资本金要求将逐步达标,对银行经营影响整体可控。

  消息人士透露,《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了中国银行业未来6年的过渡期安排,商业银行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经银监会批准,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底达标。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的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

  此外,《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助力小微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某大型国有银行人士表示,办法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该人士透露,办法将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这使小微企业贷款消耗资本金较少,银行更有动力加大对小微金融的支持力度。

  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未来《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要加强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配合协调,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实施国际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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