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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的资本版图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05日 11: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亏了才能批?

  两年过去,现在查阅云南白药的股东明细,红塔集团依旧以占总股本12.32%的权益位居第二大股东。

  不同的是,与两年前相比,经过云南白药的年度分红,12.32%的股份数已经由转让时的6581.3912万股变成8555.81万股。股价也由当时转让协商价格的33.543元/股变为截至4月17日收盘时的49.05元/股。以此估算,若协议顺利进行,陈发树在云南白药上的22亿余元投资约浮盈1倍。

  然而,“陈发树胜诉的概率很小,在目前股权价值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如果国有监管机构批准转让,会有被指责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

  杨立新认为,当初协议中约定: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目前上级主管单位未批准,按约定,22亿本金(不计利息)要返还给陈发树,但是陈的其他诉求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了。

  让陈发树想不通的,还是这个时间。为什么对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的审批时间达到了不同寻常的两年?审批究竟卡在了哪个环节?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云南红塔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层层上报,经过三级上级主管部门。即云南红塔集团需向上级主管单位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后者需要向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上报,再后者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

  材料显示,前两个环节的上报时间均为2009年9月11日,随后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在同年12月2日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

  但直至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才作出批复意见。

  有法律专家向记者表示,当时云南红塔集团以33.543元/股的价格转让,是基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研究同意的,这意味着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现在的原因回复显得过于简单。因为股票的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股价下降,是否会批准?

  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能联系到红塔集团方面。

  一位不愿具名的医药行业分析师向记者透露,股价的波动或许是股权争议的一个原因,但考虑到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也许监管层也有对医药配方秘密性保护的考量。

  第二次审批无限期?

  不管基于怎样的考量,这么长的审批时间,是合理还是违规?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得了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第十二条显示:“甲方(红塔集团)应当及时办理所持有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

  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报批等手续时间用了“及时”字眼,并未约定批复的时间。

  协议的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三项表示: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据记者了解,陈发树方面对股权争议关注的核心就在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协议批复的时间跨度过长,没有顾及到权益人的利益关系。

  尚公律师事务所人士表示,虽然有上述条款,但陈发树签署这份合同是基于“三个月内获批复”的合理预期。

  然而,批复到底需要多久才是合理的?目前,既有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仅有对国企拟转让上市公司报告的批复时间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但当国企与拟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国资监督机构批复的时限是多少,《暂行办法》却未再作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杨小军认为,“我国对于股权转让规定了两次审批程序,此次案例的症结在于第二次审批。”

  不过,陈发树代理方律师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公开的历史资料进行统计,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暂行办法》以来,从签订协议到国资监管机构作出批复的平均周期,在财政部系统是73天,国资委系统是99天。但在4月16日云南高院针对此案的庭审现场,红塔集团的律师认为这些统计不具有效力,称是由原告方自行制作,内容经过了挑选,因此真实性存疑。

  “如果没有时间限制,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等上10年、20年?”李庆在庭上发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认为,对于签署合同后的第二次审批期,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确实未规定截止时间和期限,然而两年多未解决实属罕见。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暴露出股权转让中法律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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