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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材料
《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 《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
答: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广州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并发布了《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以下简称通告)。为组织做好通告的工作落实,特制定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我们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再正式公布实施。
二、 广州拟采用何种方式实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总量控制?
答:国内城市的车牌增量指标配置方式主要有摇号(如北京)、拍卖(如上海)。目前,结合广州实际,拟试行“有偿竞拍+无偿摇号”模式。
“有偿竞拍+无偿摇号”模式:既参考了上海拍卖分配增量配额指标的方法,也参考了北京摇号分配增量配额指标的方法,采用“有偿竞拍+无偿摇号”的模式分配中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对50%的增量配置指标进行有偿竞拍,对50%的增量配置指标进行无偿摇号。
三、 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办法第5条,细则第10条)
答:个人可以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五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公务车是否需要申请增量指标?(对应办法第4、6条)
答: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本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五、 增量指标拍卖所得收入如何使用?(对应办法第8条)
答: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拍卖所得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六、 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拍卖?(对应办法第6、10条)
答:除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竞拍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拍卖,但不能同时以两种方式取得配置指标。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竞拍成交后,同时申请摇号登记的,其摇号登记自动取消。摇号成功的,自动取消竞拍资格。
七、 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多长?能否转让?(对应办法第14条)
答: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个人不得重复办理指标配置申请。
八、 如果单位和个人需要报废原自有车辆,同时购置新车,需不需要重新申请摇号或竞拍?(对应办法第13条)
答: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九、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购车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有何办理时限要求?(对应办法第16条)
答: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十、 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校车的上牌注册及转移登记,是否需要申请摇号或竞拍?(对应办法第15条、细则第36条)
答:不需要。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以及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十一、 还有何种情况不需要申请摇号或竞拍? (对应办法第15条、17条,细则第36条)
答: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可以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十二、 依照试行办法规定,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履行什么义务?(对应办法第18条)
答: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书面提示购车人。
十三、 实施细则如何划分各政府职能部门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对应细则第5条)
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及公示等工作。
十四、 依照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额度分别是多少?(对应细则第6条)
答: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指标配额的12%。
十五、 单位申请参加摇号和竞拍的条件是什么?(对应细则第8条)
答: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十六、 多长时间组织一次摇号?(对应细则第17条)
答: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个人申请指标每个月摇号一次,单位申请指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十七、 在当次摇号中暂未获得配置指标的申请人,参加下一次摇号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对应细则第19条)
答: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个人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定的,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申请人通过摇号取得配置指标或者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十八、 多长时间组织一次竞拍?(对应细则第24条)
答:指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每月组织一次竞拍。竞拍的时间和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十九、 拍卖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如何处理?(对应细则第27条)
答:拍卖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由市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收回,顺延至下次配置。
二十、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何时会正式出台实施?(对应办法第20条、细则第37条)
答: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将适时正式公布。《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目前计划自2012年8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中小客车取得配置指标后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配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以下简称指标),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
第五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单位申请办理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第七条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增量指标摇号和竞拍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八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所得收入由本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九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视为弃权。
第十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或摇号成功的申请人,其增量指标申请登记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未配置成功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顺延至下一次配置。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 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 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征免事宜后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
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和指标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个人不得重复办理指标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第十六条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七条 个人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