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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限薪令” 险企高管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3倍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4日 09: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李听 发自上海

  一度广受争议的保险高管 “天价年薪”现象或将得到限制。

  昨日(7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薪酬指引》),明确要求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具体来讲,《薪酬指引》对保险高管的薪酬结构及薪酬支付作出明确规定,在薪酬结构方面,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在薪酬支付方面,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薪酬指引》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薪酬水平,但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对高管人员薪酬过高的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高管绩效薪酬需延迟支付

  根据《薪酬指引》相关规定,指引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相比以往出台的一些规定,此次《薪酬指引》从 “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薪酬监管”等多方面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在“薪酬结构”方面,根据国内外实践,《薪酬指引》统一将保险公司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薪酬结构的核心在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的构成比例,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则激励不足,绩效薪酬比重过大,又容易诱发经营冒险行为。为此,《薪酬指引》参考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和稳定理事会 (FSB)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目标绩效薪酬不得低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3倍,即绩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间。《指引》中所指的绩效是一个全面的概念,包含了风险调整的因素,不单指利润和保费规模等。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对于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部分,《薪酬指引》除了要求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外,还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10%,既给了公司足够的管理空间,也防止公司通过福利和津补贴的方式违规发放薪酬。

  在“薪酬支付”方面,《薪酬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薪酬指引》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至于为何规定延迟支付的问题,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风险一般具有滞后性,一些过度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盈利,而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因此,相关国际准则把延期支付作为薪酬管理中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该负责人指出,《薪酬指引》关于延期支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象定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二是将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四是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C、D类公司高管不得加薪

  在绩效考核方面,《薪酬指引》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同时,风险水平不同的公司,所对应的薪酬结果也应当有所不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薪酬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值。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据悉,在薪酬监管方面,保监会主要从两方面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实施监管:一是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二是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具体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定期提交《薪酬管理报告》,对存在风险或问题的保险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现场检查、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开披露、行政处罚等。

  《薪酬指引》的部分要点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限制。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出台背景

  金融保险业高管薪酬监管成国际趋势

  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金融高管天价薪酬问题,屡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德勤中国在今年4月发布的保险行业高管薪酬分析报告显示,保险行业高管薪酬稳中有升。如在个人薪酬方面,中国平安高管包揽了保险行业高管最高薪酬前三,其中监事兼寿险董事长丁新民992.28万元、上市公司董事长马明哲988.47万元元、副总经理李源祥838.94万元(以上均为税前现金收入)等。同样来自德勤的数据显示,从国内行业层面来看,金融保险行业高管薪酬处于绝对领先地位,比农牧渔林行业最高薪酬的平均数高10倍左右。但从近年趋势来看,虽然总量在增长,但金融行业前三名高管薪酬的增长率则呈现下降态势。

  谈及《薪酬指引》的出台背景,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薪酬都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定,监管机构很少过问,但这一观念近年来发生了很大改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当的薪酬制度促使金融机构过度冒险被认为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随后启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将原本认为监管机构不宜介入的薪酬问题纳入监管范畴,相关组织陆续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截至目前,欧美一些国家已相继制定了法规指引或直接运用上述文件对本国金融机构实施薪酬监管。从国内看,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分别从不同角度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我国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也发布了类似监管制度。《薪酬指引》的发布,顺应了国内外金融机构监管的趋势,旨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实际的保险公司薪酬监管机制。

  (李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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