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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禁止未成年人整容需强化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3日 15: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禁止未成年人整容需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违法性质和后果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在不同立法中形成合力,并建立起配套的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近日公布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医院及整形机构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下,禁止为未成年人进行非医学整形手术,这一条款吸引了不少网民的注意。

  由于我国整容行业尚不规范,一些技术尚不成熟,未成年人尚处心智发育阶段,盲目整容很可能造成身体上的重大伤害,甚至影响到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广州禁止未成年人私自整容,体现出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追求。

  广州立法对出于医学理由及一些在早期施行更有助于恢复的整形美容手术未予禁止,同时设置监护人同意程序,既确保需要整形的未成年人在更慎重的程序下进行,又对其他整形进行全面禁止。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整形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手术,未成年人显然不具备自我决定的行为能力。因此立法在区分医疗和有助于恢复的整形美容手术情况下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充分体现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严密性。

  不过就执法可操作性而言,立法规则尚可作进一步完善。暂且不论生活中各种鱼龙混杂的美容机构,单从责任设定上看,若要避免非法整容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立法就不能忽略相关法律责任的明晰。例如,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整容的机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整形又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在一些整形机构明目张胆地把未成年人当成敛财对象的社会环境中,上述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无疑对执法具有更关键的意义。

  当然,对责任的设定并非这一部草案所能负载,还更多的涉及到其他衔接性法律的对接。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帮助未满18岁青少年文身或穿洞将触民法,可要求赔偿并负责激光祛除文身的费用,触犯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根据违法性质和后果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在不同立法中形成合力,并建立起配套的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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