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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可能影响股价重要财经、证券资讯速递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3日 16: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两大港股ETF上市 首日折价现套利机会

  昨日,首批两只跨境港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华夏恒生ETF(简称恒生ETF)与易方达恒生国企ETF(简称H股ETF)分别在深沪交易所上市。从成交看,两只产品首日低开高走,恒生ETF由于上市交易份额更大,成交金额略高。

  交易所推动ETF产品创新

  两个交易所均举行了港股ETF上市仪式。 深交所副总经理邹胜在上市仪式上表示,恒生ETF是我国基金市场的一项重大创新,为境内投资者在全球分散化投资提供了新的途径,未来深交所将抓紧研究黄金ETF、债券ETF以及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等创新产品,同时积极推动上市基金配套制度建设,包括进一步放宽上市基金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条件、建立ETF做市商制度和ETF回转交易制度,将债券基金和ETF纳入质押回购标的。

  上市首日交投活跃

  从交易情况看,恒生ETF开盘报0.980元,随后全日震荡上行,收盘报0.996元,下跌0.99%,全日成交金额总计5.2亿。H股ETF开盘报0.981元,收于1.007元,下跌0.89%,总成交金额3.27亿元。总体来看,两只ETF换手率都在10%以上,显示交投活跃。

  证券时报消息,在昨日香港恒生指数与恒生国企指数双双上涨的情况下,两只跨境港股ETF却出现逆市下跌,专家分析,是由于ETF上市首日通常有一定折价率,两只港股ETF均于8月9日成立,在近期市场调整阶段保持净值1元以上,触发相当部分获利盘的卖盘冲动,因此略有折价,同时也显示出一定套利机会。

  华泰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总监王群航表示,与上周五公布净值相比,昨日两只港股ETF开盘折价均超过2%,理论上产生套利机会。收盘后,由于标的指数香港恒生指数和恒生国企指数分别上涨0.68%和0.55%,意味着昨日基金净值上浮是大概率事件,两只港股ETF折价率将较收盘时扩大,套利机会依然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与境内ETF不同,投资者赎回港股ETF获得的并不是一揽子股票,而是现金。

  华夏基金表示,看好香港投资环境,目前港股市盈率处于历史较低水平,中长期投资价值凸现,由于港股的定价模式、收益结构与A股风格迥异,两个市场的相关性低,能够与A股形成资产配置的有效互补,是投资者分散风险、进行资产配置的有效工具。

  H股ETF基金经理张胜记认为,香港市场还没有呈现全面复苏的趋势,但H股指数的估值处于底部,央企股东增持意愿强烈,欧美资金持续回流香港,短期市场流动性充足,因此一定程度上整体机会大于风险,从长期来看值得关注。截至昨日,恒生指数今年以来涨幅超过了17%。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得超总资产15%

  中国保监会22日发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选择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等品种。

  就开展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受托人的资质,《细则》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20%,境内受托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受托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等。《细则》还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就投资规范,《细则》明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选择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其中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美国等25个发达市场及巴西、韩国等20个新兴市场,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等品种。其中,货币市场类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权益类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规定的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证券时报消息,《细则》明确,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规定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另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就境外投资的风险控制,《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以运用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权等衍生产品规避投资风险,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进行投机,衍生产品合约标的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需对冲风险基础资产的102%;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权费和保证金等的总额,不超过各项需对冲风险基础资产的10%;每个工作日应当对场外交易合约进行估值,与任一场外交易对手的市值计价敞口,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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