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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入市期指效应几何?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8日 07: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政策正密集出台,本周之内,保监会连发六部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细则,其中在关注度较高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这一渠道,细则给予了险企充分的自主权。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政在险资合理资产配置上意义较大,对投资收益的提高形成明显利好。

  六项政策出台拓宽险资投资渠道

  本周之内,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加上保监会于今年7月发布的有关债券、委托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资产配置等4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至此,为保险资金“松绑”的13项新规已经出台了10项。

  分析人士指出,新政放宽了险资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增加了险企的投资空间,将大幅提升保险资本的投资能力。

  这一预期,正是基于保险资金长期以来在投资领域的尴尬处境。受制于投资渠道限制,国内保险资金超过80%以上投资于债券和定期存款,两年来的“股债双杀”行情使险资投资收益大幅跳水,上市四大险企新华保险、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2011年的平均总投资收益率3.75%,若以4%的资金成本线为投资收益基准计算,亏损严重。

  因此,投资渠道拓宽对于险企合理资产配置意义较大。新政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券商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股指期货,允许保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将对投资收益的提高形成明显利好。不仅如此,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也有利于险企更加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指出,新政的目标不仅仅是提高保险资金的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对于保险业来说,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险资投资渠道的扩容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争取更多有价值的投资,尤其是目前很多寿险公司都需要确保长期投资的稳定性,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参与到更多的价值投资中去,为保险市场提供有效的经济保障。

  入市衍生品利于险资抵御短期风险

  此次放开的投资渠道中,除了期待度较高的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券和境外投资等领域,金融衍生品和股指期货因终被险资涉足一时成为最受市场关注的热点。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目前仅有的金融期货,股指期货自2010年4月上市以来交易平稳,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基金、信托公司均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然而,对风险管理要求极高的保险资金一直缺席。由于缺乏风险对冲工具,持有大量股票的保险资金不得不频繁调仓,以应对股市波动风险,在这种非正规的对冲机制下,不仅风险规避效果较差,并且交易成本也较高。“股市依赖症”与保险资金在股票投资中缺乏对冲机制有直接关系。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在股指期货上市两年半之后终于“入门”,可谓众望所归:“保险资金的投资期限较长、赎回压力较小,运用好股指期货这一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保险资金抵御短期市场风险。”

  大同证券投资顾问付永翀认为,对于整个股票市场而言,险资入市期指可以有效地减弱股指波动带来的险资被动减仓和由此对股市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平抑股指的大幅波动,因此新政对于股市的稳定运行也会产生一定作用。

  新政引导险企建立风险对冲机制

  险资将会为股指期货带来多大的资金量?保监会23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保险业总资产为6.9万亿,其中投资总额为4.18万亿。按照目前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占比在10%~12%推算,保险资金目前在股市中的投资可能超过400亿元。按照保监会对其的对冲限制,日后流入股指期货市场的资金应该不下百亿。

  但在新规中,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其中对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头寸的规定,更彰显了引导保险资金建立风险对冲机制的本意。

  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即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股指期货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20%)。

  但中信证券近期一份研报认为,总体而言,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头寸放得非常开,对于持有卖出期货的对冲比例上限规定为100%,即理论上可以完全对冲,这相比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20%的对冲上限而言,放得更开,同时,对于持有买入股指期货的上限并未做具体限制。

  保证金方面,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对此中信证券分析师潘洪文认为,从保监会对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来看,监管层对保险公司持有的保证金较为谨慎,以防止保险公司过度放大杠杆。根据中金所最新规定,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因此保险公司需持有的保证金为24%,即理论上约4倍的杠杆上限。该规定较为合理,可以防止过度放大杠杆带来的风险。

  尽管新政给予了险企充分的投资自主权,但市场普遍估计,保险公司初期不会用大量的资金来做股指期货,“可能有个别公司会尝试性地做一点,而且保险公司来做的话,可能更多的是委托给第三方来尝试一下。”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

  对此,国金期货总裁助理江明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预计,政策放开初期,保险资金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不会太高,国内证券市场的低迷状态将影响到险资参与对冲的动力,“如果目前大盘处于高位,险资有避险需求,则险企就可能迅速参与到交易中来;但目前市场始终在底部徘徊,这将大大减弱险资参与的积极性。”(李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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