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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财税学者高培勇认为,鉴于超收收入的机动财力性质,因此估算每年至少有6000亿元的减税规模。这不仅是有必要的,有能力实施的,甚至是可以超越的。
实际上,减税并不是新鲜话题。早在2004年,我国就开始实施结构性减税,从全面取消农业税,到增值税改革从东北试点扩大到全国;从出口退税适时调整,到内外资所得税的统一;从降低消费税,到多次提高个税起征点……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接连出台,似乎正成为我国税制变革的主旋律。
但是如今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大都没有感觉到减税所带来的税负减轻,税款变少。相反,税收增长速度连年上升。于是,不断有业内专家站出来,包括此次社科院发布的蓝皮书,提出具体的减税数额,经济学家谢国忠也曾提出过减税一万亿元的设想。
笔者认为,与其规定具体的减税数额,不如将减税引入法制化轨道。
首先,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化和民主化。在实施减税的同时,还要防止随意增税。无论是前些年的印花税“半夜鸡叫”,还是去年某地房产税的开启,税收征收的随意性很强,尤其是去年曾引起热议的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一些税务部门在没有任何征收文体的情形下,就随意实施加税新政。而在欧美发达国家,税收法制化和民主化早已成为政府的自觉行动。无论征收一个新税种,还是变更税负,所有征税活动,都要征得民众的同意,经议会通过,无代表,不纳税;代表不同意,不能随便征税。
其次,目前,我国税负依然过重,税收增长速度过快,这已成为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要控制总体税负规模,参考同类国家的税负,通过立法的方式,硬性规定为GDP的一个比例。同时,要控制税收增长速度,譬如,硬性规定每年的税收增长速度要与GDP同步,以实现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与正义。
当然,减税还须提升税负转换国民福利功效。“取之于民”还需“用之于民”。而对于某些财政预算、支出语焉不详,一些地方曾要求政府公示各项支出,但大多遭到拒绝。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公”消费屡禁不止。可以想象,在没有从税收体制中获益的背景下,纳税人如何有主动缴税的动力呢?
此外,我们在实施减税的同时,还要清理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鼓励企业创新,提高工薪阶层工资水平,完善社会保障水平,合理配置资源,从而增加企业经济活力,提升国民消费能力,最终实现提升民众福祉,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