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尊敬的315栏目组:
本人于2013年4月11号,在位于浙江省江山市中山路95-3号的浙江省颐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六瓶浙江省蜂光园有限公司的蜂胶软胶囊,总价值为1680元,打开产品后发现产品异味非常严重,且多是如此,服用感觉人身体不舒服,便向浙江省江山市药监局投诉该产品质量有问题,江山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在去厂家检查后核实并且也确认该企业确多多处违规,产品也有问题,可仅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而并未追究该企业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包装该产品,也未对该企业有进一步的处罚,且该企业也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产地证明,对这种典型制假售假行为并未有进一步的处罚且把该事的情的处罚责任推给卫生局,到卫生局以后,卫生局说也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让我再去找工商局,工商局又说这事是归药监局管,该企业在当地依托自己的人脉关系,导致我购买了该产品是属于保健食品类的假货劣货类,无法找到相关的部分去处理该事情,且让多个部分相互推诿,作为消费者的我合法权益根本没法得到保证,得到的都是没有法律可管,或不是他们之类管的之说,适问中国还有法律吗?相关的图片及证据在后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