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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位:韦博国际英语

投诉内容:
  2013年10月28日我(学号072103213)在广州韦博(越秀区中山五路33号大马路商业中心8楼)学校代办中银金融贷款29800,分为24个月还给中银金融,每个月应还1241.67元,已交5个月费用。29800元学习3个级别的课程,学习期限是 2013-11-01至2016-02-01,到目前为止第一级只上3节小班课,第二、三级别尚未学。 我已经超过30日,但只上了三节课。询问退款之事,只可转让,转让费用2000元,再找人,就拖延时间。本人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韦博英语培训在合同中约定不准学员中途退学的条款,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韦博英语培训作为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制定退费办法和标准,向社会公告后执行,并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照课时比例退费;并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未在招生简章(通知)上予以公示的费用。 学员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的,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学费。所以,此合同违背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我要求退还没有享受服务部分所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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