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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借条背后的情与债 (20110706)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 21: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经济与法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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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俭:借条上的签名不知她是怎么拿到的,手印是我去徐州给她送钱,喝醉了她按的。

对于张洪俭的这种说法,甄洪波的律师提出了质疑。

甄洪波的律师:我问几个问题,法律职责所在,有些问题我问过了,请你原谅。第一个问题,你和这个上诉人有没有亲戚关系?

张洪俭:没有

律师:没有是吧?你和她熟悉不熟悉?

张洪俭:熟悉

律师:熟悉到什么程度?

张洪俭:熟悉到什么程度?熟悉到同居!

甄洪波:你拿出证据来。

法官:上诉人,你控制一下情绪。

张洪俭:我有证据证明

律师:这个我不问了,你也不要说了,这个事情我们不是审理的重点。

法庭上,张洪俭突然公开承认与甄洪波有同居关系,明确表示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虽然都是他本人的,但并不是他的真实愿望,而是甄洪波利用和他关系密切,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手脚。

甄洪波:上面有你的手印你承认不承认,而且你是识文断字的人,先形成了内容,后按的手印。

我跟他以前根本不认识,他说的那都是纯粹是糟践人,埋汰人的事。

究竟谁在说谎?庭审中,张洪俭夫妇指出,甄洪波在编造药材买卖经过的时候,有几个明显的破绽。首先,她把张洪俭药店的名称都说错了。

张洪俭的妻子 郭成侠:俺挂了个大牌子是沛公药店,她口口声声说广济药店。

另外,张洪俭夫妇说,在2007年底到2008年初,也就是甄洪波说卖给他们药材的时间段里,他们连药店都撤掉了。

张洪俭的妻子 郭成侠:俺是071226号,我(药店的货物)叫张磊接到了西关铁西的。

郭成侠说,200712月中旬,他们已经跟一个卖眼镜的老板谈好,把自己开药店的房子租给他,12下旬,他们就陆陆续续将药店里的东西都搬回家里,2008年元月8号,他们与眼镜店老板签订了正式租赁合同。当时在那种情况下,他们根本不可能大量购进药材。但是,在我们采访过程中,甄洪波依然强调,现在开眼镜店的这个房子,正是她卖药给张洪俭的广济药店。

甄洪波(药店前):当时它的名字就是广济药店。我也没看到屋里营业执照什么也没有,只是名字是广济药店,的确就是这个位置?的确就是这个位置,现在这个房子吗?就是这个房子,他在我货物接过去以后可能没走过一两个月,他就转成了吴良材眼镜店,药材拖过来是什么时候?时间就是在08年初。

四年里,这里已物是人非,不过,记者还是了解到一些当时的情况。

记者:师傅,问您一下你在这儿开了多久的摊了?

修自行车师傅:多久是吧,十六七年了

记者:那我问你一下那边不是有个眼镜店吗,那个店原来是干什么的?08年以前是干什么的?

修自行车师傅:就这个眼镜店,吴良材眼镜店吧?沛公药店,沛公药店,是吧?对

记者:你这个店是什么时候接手开的?

眼镜店店主:我这个店是08年开起来的,他是08年元月份之前东西都搬走了

记者:搬走前你来这里看过没?看过

记者:这个期间发现他们进货没有?

眼镜店店主:我是没有,拉走都来不及,还进货?在这边是绝对没看他进货。

甄洪波所说的买卖药材的过程,的确有一些细节上不符合实际情况,是她记错了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另一个关键问题,借条的签名、指印究竟怎么形成的?借条产生之前,甄洪波与张洪俭究竟是像甄洪波说的那样素不相识,还是像张洪俭所说的关系亲密?法庭上,张洪俭提出了测谎的请求。但是甄洪波拒绝了。

记者:测谎你当时为什么不测?

甄洪波:我说啥呀,我说啥呀,实际上我跟你说了,其实我的脑子也是受过刺激的,我是66年的人,我已经快50岁的人了,我生活上受到很大的波折,我这个年龄段的记忆力不是太好了

采访中,记者向甄洪波提出,能否到她工作的诊所附近去了解了解情况,没想到,甄洪波反应很强烈。

甄洪波:你们法律讲究证据,他糟践人的话你们能相信吗,他能说出来,那么糟践人,你拿出证据来,你就说我跟你有这个关系,你拿出证据来呀

甄洪波:那我说什么话你就不相信,反而嚼我的小字眼呢。

21万借条的背后,真相到底如何?我们已经无从获知,对此,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经济与法]借条背后的情与债 (20110706) 妻子郭成侠和丈夫张洪俭在江苏沛县经营一家药店,生意兴隆,可最近夫妻俩却关了药店,却在沛县的大街小巷转悠,只为找一个人,一个让夫妇俩寝食难安的女人,她就是甄洪波。甄洪波说自己为了帮助朋友推销药材认识了张洪俭,她卖给张洪俭215000元的药材,两年多的时间里都要不回欠款,于是2010年1月28日,甄洪波一纸诉状将张洪俭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药材款215000元。妻子郭成侠说丈夫张洪俭和甄洪波有不正当关系,可张洪俭既不承认与甄洪波有不正当关系,也否认借条是自己打的。在此案中,欠条是证据,欠条上的签名是倒着写的,并且对欠条上的内容的坚定结果是签名先写上去的,内容后填上去的。在法庭上,张洪俭公开承认与甄洪波有同居关系,明确表示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虽然是他本人的,但不是他的真实愿望。2011年3月3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最终驳回了甄洪波的诉讼请求。 (经济与法 2011年 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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