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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以史为鉴 论贷存比存废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1日 0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央视网

 



  近日,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撰文:梳理了“贷存比”如何产生,发挥作用的历史,论证指出,在当前金融大环境已经发生变革的情况下,贷存比指标的存在已经不合时宜,到了必须考虑要废止的关键时期了。

  以下为全文精彩观点及数据摘录:

  曾在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起到重大历史作用的贷存比,而今已日渐成为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掣肘,走到了必须考虑废止的关键时刻。

  存贷比的历史功绩:

  贷存比指标最早是1994 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股份制银行(即当时新设立的中小银行,区别于当时的国有专业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时提出的。1995 年,该指标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四大指标之一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2003 年《商业银行法》因中国银监会设立而进行修订,但包含着贷存比的第三十九条被完整保留下来了。此后,贷存比不得超过75%便被作为监管指标,由中国银监会负责执行,一直至今。

  回顾历史,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其最为重要的推动因素其实是1993 年11 月14 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和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决定》要求:“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最终实现“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

  随后,1995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获得人大通过,紧接着在5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获得人大通过,7 月1 日正式实施。同一细分领域两部大法如此密集在人大通过,在迄今为止的中国法制史上仍然是很罕见的。所有这些,其实都与《决定》所要求的“建立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和“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以实现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的要求有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信贷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资金主要由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后,贷存比等四大指标被引入,成为了人民银行推行“资产负债表比例管理”、使经济调控由指令性计划管理转为“间接调控”的抓手。这种“比例管理”,不仅使得当时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获得了快速成长的机会(当初的中小金融机构,而今已成长为国内的中型乃至大型银行),更是启动了国家专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前身)自主经营的商业化进程。

  改革掣肘:从促进到制约

  在1995 年那时,银行的资金来源还相当单一。股票融资、同业拆借、回购、各类金融债发行、货币掉期等很多眼下广为流行资金来源和流动性获得方式,要么刚刚起步,要么甚至根本没有出现。而目前,这些都已大行其道!

  不仅如此,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商品市场及其衍生品市场、PE、银行理财业务等,也在1995 年之后的近20 年时间里得到了显著发展,以至于目前甚至进入了一个几乎“全民皆股”、“全面PE”的时代。

  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同时也就一个是居民理财意识启蒙和不断强化的过程。当理财意识勃兴形成的冲动遇上金融市场发展提供的现实机遇,存款就开始变得不安分:最开始仅仅是定期存款的活期化,发展到目前已是资金大量“从银行存款账户流出”。在预期通胀较为强烈的情况下,这种趋势就会表现得更加明显。其实,即便没有通胀因素扰动,考虑到居民理财意识的觉醒和金融市场现实条件的持续改善,也必然使得“从银行存款账户流出”成为一种无法逆转的趋势。毕竟,银行存款作为最安全的资产,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市场原则,其收益率必然是各类投资中最低的,随着其他具有更预期高收益率投资渠道的持续拓展,即使存款实际利率持续为正,也不可能逆转“从银行存款账户流出”(具体数据变化可参考下图获知)的历史趋势。

存款同比增长与贷存比变化

  存在必要性的再审视

  贷存比指标的问题,不仅在于其客观上已造成上述扭曲,更为重要的是,该指标继续存在的意义在当下已含糊不清。

  监管,不仅仅是要“严管”,更重要的是得“有效监管”。所谓“有效”,笔者认为至少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目的清楚,二是手段合适,三是执行能到位。而贷存比目前在这三个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疑问。

  从监管目的来说,很多人把贷存比当成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如果这样,那么正如前面提到的,这一指标在过去资金来源单一的情况下无疑是有效的,但随着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其效力已然不再。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不少金融机构在流动性冲击下风雨飘摇,巴塞尔委员会由此对流动性风险空前关注,并首次全新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大指标。这两大指标均以资金来源和运用都最为丰富的成熟金融市场为蓝本设计,指标设计全面和细致,其风险监管能力足以涵盖各类相对初级的金融市场和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国决定,自2013年起,我国银行业将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并将于2016年全面达标。由此,在明年巴塞尔协议III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行将就位的情况下,更为粗放的贷存比是否还需继续存在就有必要认真权衡取舍了。

  也有人将贷存比作为对信贷规模的调控指标。果真如此,其存在的必要性就更为可疑。其一,从性质上说,信贷规模更应属于货币政策的调控范畴。而且目前货币当局早已有窗口指导、动态差别准备金率、利率等对信贷行之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调控工具。此时,如果银行业监管部门也掌握一个直指信贷规模的监管指标,则货币政策管理者和银行业监管者如何保持行为的协调一致,就成了一个问题。

  其二,如果说货币政策调控的中介目标就是社会融资总量的话,那么,基于中国目前银行信贷占社会融资总量中绝大部分的现实情况,一个不可调整的贷存比实际上会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形成严重梗阻。观察今年以来的月度信贷增量,两个贷款增量最多的月份(3月和6月)恰恰也同是存款增量最多的月份,就清楚显示了贷存比对货币政策传导功能的阻滞。

  实际上,自2010年以来,由于贷存比指标的存在,已经使得银行的存款在月末和季末时点相对平常时点出现了显著波动,并由此造成了货币政策据以操作的关键观测指标和中介目标超储率和M2的剧烈波动和失真,干扰了货币政策操作。为了能够尽可能减少这种干扰,监管部门将此前只需季末达标的存贷比调整为月末、旬度,最终甚至要求日均达标。频率已被推到不能再高的程度,但迄今为止,贷存比所造成的扰动却依旧。由此清楚折射出在现实中其执行已很难到达理想效果。

  存废决断:美国“Q条例”镜鉴

  贷存比所造成的扭曲,已被人们普遍观察到。但是,对于其未来之存废,却依然存在争议。仔细梳理,发现坚持不应立即废除的人,其理由本质上只有一个,那就是:贷存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能轻言废除。

  是的,对于入了法的内容,调整应该慎重,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但是,慎重,不等于墨守;遵循程序,就意味着在2013年即将实施巴塞尔协议III之际,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就应敦请全国人大对贷存比相关条款进行研究和讨论。

  如果仅仅因为其是法律规定,就即便发现了问题也不提请修正,那么,最终恐怕会重蹈美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Q条例”修订迟缓造成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的覆辙。

  “Q条例”是美国1929-1933年“大危机”之后,规定美联储的会员银行不得为活期存款付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上限,其初衷是为了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其在颁布之初,的确为美国经济和银行业复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随着上世纪60年代通胀的持续走高,资金四处寻找高收益回报,在美国银行业当时分业经营的状态下,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出现,他们给予资金的回报率不受法律限制,由此造成银行存款的大量外流,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此岌岌可危。

  作为对这种压力的被动反应,在数度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水平仍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美国国会最终在1980年废除了“Q条例”,全面放开了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

  但是,受制于此前“Q条例”负面影响,此时的存款机构流动性严重短缺,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便一窝蜂地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招徕存款。

  资金来源的成本继续攀升,但其很多贷款却是此前比照“Q条例”管制下的资金成本所投放的低收益率贷款,高息揽储最终导致以长期贷款为主的金融机构(储贷机构)收益无法完全覆盖成本,终于在1985-1990年间造成了金融机构的大量倒闭,这就是著名的“储贷机构危机”。

  “储贷机构危机”的最重要教训就是: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造成金融机构对存款的非理性定价,为后来的大量倒闭埋下了伏笔。而眼下,已不合时宜的贷存比,倘若继续存在下去,很难说就不会给利率市场化推进中的银行业埋下风险隐患。

  (声明:本文作者鲁政委,经济学博士,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市场研究总监。本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责任编辑: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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