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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
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
自2004年首批保荐代表人产生以来,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专业群体,保荐代表人在保障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证券发行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代制度实施后,投行人员的专业价值得到了尊重和体现,行业队伍不断壮大。
但是,在行业取得发展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保代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荐而不保”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这种情况,深交所于2011年10月份发出《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11家保荐机构试行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专员制度。《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家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指定1名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现场检查和专项核查、组织培训等持续督导工作,每名持续督导专员同时督导的上市公司家数不得超过10家。同时《通知》强调,持续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并不减轻或免除保荐代表人对持续督导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的持续督导,有利于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则,提高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是在深交所此前推行的持续督导制度基础上,推行专人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首发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有助于引导保荐机构确保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投入新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不断提高持续督导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持续督导的效率和质量。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持续督导专员经过专门培训将具备更专业的知识结构,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开展更深入、更有效的督导。
规范董监高减持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0月30日,创业板首批公司即将迎来上市三周年大非解禁,虽然不少公司承诺延期解禁,但解禁迟早还是要来。
其实,对于创业板公司的董监高坚持股票行为,深交所亦有相关的规定。2010年11月,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通知在借鉴中小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对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要求更高的特点,立足于创业板的长远发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监高离任后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通知一是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监高股份管理制度;二是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票的行为,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三是鼓励上市公司董监高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四是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情况,督导董监高履行其承诺,并对董监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兼顾了保持创业板公司管理层稳定和董监高股份转让需求之间的适度平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管,保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9月26日晚间,30余家创业板公司几乎同时发布了关于不减持公告,这30多家创业板公司要么承诺2012年年内不减持,要么追加股份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