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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擦边球”就是陷阱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03日 14: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天津日报

 



  

  

  

  为了最大化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国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但实际生活中,个别商家在经营中,故意绕开国家法律,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打擦边球”的现象层出不穷,故意设置消费陷阱,致使消费者在维权时,遇到阻力,给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调解增加难题,甚至在法院的判决中设置阻碍。近日,本报舆情中心联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工商东丽分局、东丽消费者协会,以及东丽区法院、有关律师事务所和部分消费者代表,就目前消费纠纷中遇到的几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以期在解决消费者纠纷中能够引以为鉴。

  记者手记

  本文所选取的案例虽然最终都得到了解决,但是据了解,平时工商、消协、法院等部门在调解和受理案例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还有很多,这类问题不但当事双方争议较大,处理问题的部门或因应用法律条款的不同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最终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经营者也在研究法律,他们设置陷阱,介于违法与不违法之间,钻法律的空子,故意避开自己的责任,以便逃避执法部门的追究处罚。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所以平时要多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在目前消费环境较复杂的情况下,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问题。

  “擦边球”之一

  种种“诚意金”如何定性怎样区别?

  [纠纷现象]

  目前在许多销售和服务行业,各类预交款名目繁多,除了大家熟知的定金、订金外,商家在销售中又推出了一些如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担保金等等名词,让消费者很迷惑。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汽车销售、家具销售、家庭装修等大宗商品销售领域问题突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不规范。有的一份协议中同时出现定金、订金两个字眼。还有的交钱后,没有书面文字约定,只开了一张收据,一旦因各种原因“协议不成”时,消费者要求退款,双方就争执不清。

  消费者苑女士在东丽区某楼盘看房,售楼人员极力推荐,苑女士表示如果购买的话,必须要卖掉名下一套房,否则没有能力支付首付款。售楼人员当即承诺可以视其情况放宽交首付的期限。苑女士遂交付2万元“诚意金”,开发商开具一张收据,上写“收2万元诚意金”,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但之后苑女士因名下那套房子卖不掉,交纳首付的期限已到,于是她找到开发商说明情况后要求退房,但开发商称2万元不予退还。苑女士拿出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强调收据上标注的是选房“诚意金”,而不是定金,应该退还。双方争执未果,苑女士于是到东丽消协投诉。消协受理后,经核查,房产认购协议中文字表述为定金。但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却标注的是“选房诚意金”。那么苑女士的2万元钱该不该退呢?

  [专家观点]

  东丽消协秘书长崔月贞:苑女士交钱时,开发商收据写的是“诚意金”。而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认购协议书时,约定的是定金。在这个过程中,苑女士买房事先已经说明如果自己那套房卖不掉的话,这个购房协议将无法履行。苑女士交纳的2万元应该属于选房“诚意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可以退还。

  东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王泽民:在上述这些名词中,只有“定金”属于法律概念,其他的如认筹金、诚意金、意向金等等,可以说都是卖家设计的“陷阱”,在与消费者“玩智慧”,意图是在合同中减轻卖家的责任。另外法院在判决时,也要考虑合同的原意图,双方的要约承诺,有时虽然合同写的是“订金”,但表示的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双方的意见一致,也可理解为是“定金”。

  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颜景照:作为消费者,如何判断自己交的钱是属于哪种“金”,哪种情况交的钱能退还,需要了解关于定金的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双方必须约定定金的性质,也就是《担保法》中第89条的内容;二是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三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符合这三个特征,那么交的钱就能确定是定金,一旦发生问题,适用定金罚则。否则,不适用。

  [调解结果]

  据了解,经消协和法院联合调解,最终开发商退还了消费者苑女士选房诚意金2万元。所以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把定金与诚意金等混用不清的问题。

  [法律链接]

  《担保法》第89条规定了定金的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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