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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擦边球”就是陷阱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03日 14: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天津日报

 



  “擦边球”之五

  场地提供方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现象]

  不法分子租用礼堂、图书馆、宾馆、饭店、棋牌室等场地,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招徕中老年消费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免费体检等,推销不合格药品、保健品或其他商品,之后杳无踪影,经营者跑了,场地出租方应承担责任吗?

  日前,有两人向坐落于河东区的海富新都酒店(000033)租赁会议室,约定使用2天召开产品推介会。酒店方没有查验租赁者的营业执照,只登记了一张身份证。推介会召开后,有30余名消费者来到酒店,称参加推介会时,推介人员言称购买锅具商品可以“买一赠一”。每位先花620元拿走一套,销售方约定2天后消费者再到酒店领取赠品。可是他们到酒店时发现已人去楼空,遂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酒店提供销售者的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专家观点]

  工商东丽分局局长庞旭:参加“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产品推介”的消费者绝大部分为老年人,他们容易听信别人的煽动而上当受骗。上当后又不知如何维权。如这些老年人聚集在酒店门前情绪激动,不及时处置极易造成不良后果。

  市消协投诉部部长张旭:这种情况,经营者只是租赁场地,承租者没有在现场进行交易,出租场地者也没有见到在现场交易。他们往往领着老年人到其他地方再行销售,所以让出租场地者承担责任有时会很困难。

  王泽民:如果产生了不良后果,就可以找出租者承担责任。

  王嘉杰:此种情况确实较难判定。有时出租方确实不知道承租者租房的用途和行为。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河东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事发地点,并与酒店方、消费者反复沟通协调,最终酒店方承诺为消费者办理每套锅具退款50%手续,并收回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作为凭证,之后酒店再找推介方追偿。工商河东分局针对这一问题,向酒店下发了行政指导建议书,督促酒店在遇到类似活动时要查验相关证件,并到相关部门备案。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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