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2007年棚户区拆迁,开发商补偿900万元人民币,企业有退休、在职股东(包括法人,每人占2%股份)合计506人;从2007年4月—2010年11月维权同开发商打官司,经相关部门协调开发商增补价值463万人民币等价的产权房一处。地址:大经路113号三义胡同13—21栋号一、二层门市楼房551.83平米。长春市房地局,房证号:2120000824.
投诉企业法人代表:张玉眉.
一.900万的利息30万不存企业账户;存在股东藤志民账户中资金转移。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局经侦中队查出不处理?说有问题,但不大。投诉人要审计报告不给?(2013年1月21日经区检查院得知)昨天检查院说违法,但法人没有犯罪不能立案!
二.该人不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私自把企业产权房出租给自然美美容美体学校。签五年合同,现在收两年租金15+20=35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抵押金。企业账面不显示!
三.分配900万元款项时自垫社保费97人,约212万元当中克扣10%资金去向不明?2007年2011年两次罢免法人,一个企业、一个法院两个判决。这回解散公司到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就是不立案。用事实说话。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