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2012.1.13本人购买商铺6间,与开发商签订了(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了购房款,《合同》约定2012.1.31为交房时间,同日因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不能提供任何验收报告而拒绝收房。9个月后开发商才提供了2013.8.9.签署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但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经交涉未果上诉到区法院。法院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判决开发商向本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开发商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法院则认为:发包方聘请的监理公司验收合格报告等同于《合同》中第八条(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判决撤销区法院判决。本人想请教:发包方聘请的监理公司的验收报告能代替地方人民政府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结果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