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定式合同编号014503165000001 投保人陈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提供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