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2012年2月12日下午15:09接到的一个短信,短信的大概内容是我欠交通银行21.82元。
因为本人将近半年没有消费过何来的账单。于是本人打通了客服电话询问究竟。首先短信中提到的21.82元属实,21.82元是这样得来的:2011年12月11日交通银行扣取了我3个月的消费短信提醒费12元,因为本人上期多还的有一定金额,最后我应还的金额就是1.82元(此次交易本人并不知道,因为本次消费银行未对本人提醒)。导致到最后还款日本人没有还款。以致于到2012年2月12日有原来应还的1.82元变成了21.82元。总算搞明白了21.82元的来历。但是本人就更糊涂了,糊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交行扣取本人的12元服务费,应属于一种消费。但是交行为何不给予提醒?
二、因为你交行工作失误(收费不提供服务)产生的滞纳金要让消费者(我)买单吗?
三、本次1块8毛2分钱滞纳产生的信誉问题是不是应该给予处理?
本人此次目的不仅仅为了个人,我们要为所有消费者包括我们自己争取权力。国家把评价一个公民的信誉权交给了他们(银行)而他们却将此看的如此儿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