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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位:新乡市金卫士物业管理公司

投诉内容:
2012年12月份和河南隆基房产有限公司签合同,一次性付清买了其开发的新乡市新飞大道,警官公寓12号楼住宅一套,2013年1月17日,收到交房通知书。 交房过程中,新乡金卫士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从2011年11月份 开始交物业费。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费从交房之日开始收取。 强烈要求从物业公司将房子交到我手里之日起开始交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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